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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647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民商分立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建伟、李政辉、郭富青等。

民商分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5 占比:12.0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1647 占比:87.93%

总计:1873篇

民商分立—发文趋势图

民商分立

-研究学者

  • 李建伟
  • 李政辉
  • 郭富青
  • 丁小兰
  • 丁昊杰
  • 任尔昕
  • 刘丽荣
  • 刘保玉
  • 刘文
  • 姜朋

民商分立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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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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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浩霖
    • 摘要: 民商合一并非民商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异化。通过民法商法化的方式实现民商合一,一方面对完全发挥商法的特点产生了不利影响,如商法以促进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属性受到了抑制,另一方面,由于其实际上减弱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以对民法本身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作用。
    • 张继青
    • 摘要: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然而民法与商法既有密切联系的一面,也有异质的一面,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明确.关于欺诈、显失公平、违约金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而不同对待.
    • 高辰; 杨翱翔
    • 摘要: 与1807年《法国商法典》相比,2000年《法国商法典》立足法国商事活动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实践,充分汲取两百余年的实践经验,已经形成一套体例完备、原则清晰、运作规范的法律体系,成为欧洲民商立法的典范。立法者在该法的概念界定、适应场域等方面几经思考沉淀,在立法原则方面,该部法典也是历经商主体主义到商行为主义再到折中主义的不断演进。但是由于时代更迭的现实需要,20年来,《法国商法典》的再发展与最新修订与时俱进、效果明显。本文尝试通过对比1807年和2000年《法国商法典》,评述2000年《法国商法典》的特点,并对2000年以来的再发展特征加以描述性解释,介绍其最新成果,以期为中国民商事立法提供有益的“法国经验”。
    • 高辰; 杨翱翔
    • 摘要: 与1807年《法国商法典》相比,2000年《法国商法典》立足法国商事活动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实践,充分汲取两百余年的实践经验,已经形成一套体例完备、原则清晰、运作规范的法律体系,成为欧洲民商立法的典范.立法者在该法的概念界定、适应场域等方面几经思考沉淀,在立法原则方面,该部法典也是历经商主体主义到商行为主义再到折中主义的不断演进.但是由于时代更迭的现实需要,20年来,《法国商法典》的再发展与最新修订与时俱进、效果明显.本文尝试通过对比1807年和2000年《法国商法典》,评述2000年《法国商法典》的特点,并对2000年以来的再发展特征加以描述性解释,介绍其最新成果,以期为中国民商事立法提供有益的"法国经验".
    • 丁小兰
    • 摘要: 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 王洁; 王平达
    • 摘要: 民法和商法一直以来就存在十分紧密又复杂的联系,二者作为私法中及其重要的部分,既有交汇融合,也有区别差异.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由来已久,也数次在我国学界引发讨论高潮.民法典虽已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例,但对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讨论并不会就此终止.对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首先要考虑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差异,再进一步明确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这两种民商立法体例,并权衡各自的利弊,方可做出在民法典背景下民商立法体例如何继续发展和完善的理性选择.
    • 丁小兰
    • 摘要: 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 税光辉
    • 摘要: 于我国,民商关系之探讨一直伴随着民商法发展之始终,对于究为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从未达成一致.从理论体系、规范性质、法律适用等角度来看,商法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特征,《民法典》的编纂亦难以融入具有经营特色的商法规范.由此,有必要对民商之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当前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通则》,此乃我国民商关系之务实选择.本文主要从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商法通则》之基础,以期能为通则之制定有所裨益.
    • 聂志海
    • 摘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从历史沿革、价值理念到具体制度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自清末修律到民国时期制定民法典,再到新中国几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工作,中国已经形成了民商事立法工作中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宣称采纳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遭到众多商法学者的质疑.对《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解释应遵循双重逻辑,首先应考虑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政治因素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其次再进一步证成《民法典》规范表达所呈现的民商合一的实证内涵,最终确定《民法典》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定位.
  • 10. 如何理解商行为?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胡晓静
    • 摘要: 商法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狭义的商法是商法总论意义上的商法,其内容包含商人、商行为及与商人密切相关的商号、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的规则;广义的商法还包括商事单行法.应当将商行为的概念限定在商法总论的范畴内,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对应,这正是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典型体现.原则上,具体商行为规则的适用仍然首先要以商人身份的确定为前提,商行为规则是为商人所制定的特别规则.《民法总则》并未给商人和商行为留下规则空间,从商行为法的角度,我们需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对应未来《民法典》中体现于债法和物权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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