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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

枉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2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7篇、相关期刊173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党课、人民检察等; 枉法的相关文献由23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天明、吴钩、侯国云等。

枉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7 占比:100.00%

总计:247篇

枉法—发文趋势图

枉法

-研究学者

  • 刘天明
  • 吴钩
  • 侯国云
  • 袁浩
  • 何君
  • 傅尹
  • 冯斌
  • 刘继兴
  • 吴贻伙
  • 李开周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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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君
    • 摘要: 清代“蠹役诈赃”例是以顺治时确立的“衙役犯赃”例为基础创立.“衙役犯赃”例实为明至清“在官人役”轻刑改重之例.清代“蠹役诈赃”例涉赃无枉法,却以枉法加重论罪,皆源自清代“衙役犯赃”与“在官人役”例对衙役枉法之比照.“蠹役诈赃”例着重规制衙役恐吓索诈的行为和逼诈之恶劣后果,与受赃律目的“官吏受财”条在律学法理上并不同属,更宜归入贼盗“恐吓取财”条下重订罚则.不论从律学法理还是司法实践中看,“衙役犯赃”例都未依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所言照“蠹役诈赃”例定拟.“蠹役诈赃”例除立法重刑外,在司法中亦有重判倾向.从律学渊源、律目门属、例文流变和司法实践综合看来,“蠹役诈赃”例是清代律学对枉法的误解与衙役重刑的错位.
    • 乔祎
    • 摘要: 《唐律疏议》中对于古代官员徇私枉法类犯罪规定较为严密,区分多种情形进行惩罚,但受传统的"情"和公权私化的影响,也使其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治理.本文从主体、认定等多个角度对《唐律疏议》中的徇私枉法类犯罪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其进行评述,得出其相应的特征.
    • 何君
    • 摘要: 清代“蠹役诈赃”例是以顺治时确立的“衙役犯赃”例为基础创立.“衙役犯赃”例实为明至清“在官人役”轻刑改重之例.清代“蠹役诈赃”例涉赃无枉法,却以枉法加重论罪,皆源自清代“衙役犯赃”与“在官人役”例对衙役枉法之比照.“蠹役诈赃”例着重规制衙役恐吓索诈的行为和逼诈之恶劣后果,与受赃律目的“官吏受财”条在律学法理上并不同属,更宜归入贼盗“恐吓取财”条下重订罚则.不论从律学法理还是司法实践中看,“衙役犯赃”例都未依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所言照“蠹役诈赃”例定拟.“蠹役诈赃”例除立法重刑外,在司法中亦有重判倾向.从律学渊源、律目门属、例文流变和司法实践综合看来,“蠹役诈赃”例是清代律学对枉法的误解与衙役重刑的错位.
    • 曹更生1
    • 摘要: 随着司法责任制各项改革措施的渐次推进,标志着法官“权力与责任并重,制约与保障同行”的时代即将来临。然而近期,吉林辽源中院原法官“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成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热议的焦点,也再度引发了我们对法官履职保障问题的深入思考.
    • 刘亮1
    • 摘要: 公孙仪是战国时期鲁穆公的宰相,他有一个爱好,就是特别喜欢吃鱼。于是想求他办事的人纷纷送鱼上门,却都被公孙仪一口回绝。他的弟子很不理解:“您素来酷爱吃鱼,为什么不接受别人的鱼呢?”公孙仪说:“吃几条鱼固然微不足道,但假如我收了别人送来的鱼,就要迁就于他,就会腐败枉法,就会被罢免相位。
    • 刘晓林; 潘峙宇
    • 摘要: "枉"的基本含义为"不直",引申为"违法曲断",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表意核心在于"枉",其表述形式及表达内容皆引申自"枉"之基本含义.作为犯罪行为的"枉法"内嵌了"受财"的含义."不枉法"出现于"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并形成固定含义之后,其表意局限于法律术语,表达了"受财不枉法"或"不枉法受财"的含义.唐律中"枉法"与"不枉法"皆为律内"赃罪正名",具体所指为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两种量刑情节."不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其表述形式与定罪量刑内容是对"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补充,意图在于强化对"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处罚.随着后世刑律中"六赃"内容与结构的变化,"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加强,形成与"枉法"并列且相对的结构.
    • 常水
    • 摘要: 明末洁初,在信阳州一带曾出现过一个神秘飞盗。他武功高超,来无踪去无影,人称“无影侠”。他不仅专门向贪官污吏下手,盗走他们贪赃枉法、巧取豪夺的财物分给穷人,并且对那些打家劫舍、拦路抢劫的绿林好汉,以及勾结黑白两道、独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孝敬钱”为生的帮派头子也毫不留情。
    • 韦崇宁
    • 摘要: 中国元代中后期,政治腐败,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冤假错案屡见不鲜,《窦娥冤》的窦娥,就是遭不白之冤而被贪赃枉法的姚杭“法官”,判斩首极刑而屈死的受害者之一。她虽然屈死了,但斗争的灵魂不散,责令血喷素练,六月飞雪。经过激烈的斗争,父亲才被争取,在公堂上现身辩护,终于得以推翻前判,但其烈女节妇的形象使人民警醒。
    • 丁捷
    • 摘要: 四百多年前,培根就断言:“当权者有四种主要的恶习,即拖沓、受贿、粗暴和抹不开情面。”可能我们认为,这四种恶习显然是受贿最严重。可培根却说:“这爱面子,比受贿危害更大,因受贿不过是偶尔为之,而当权者若是被这情面牵着鼻子走,那他永远(违背原则与滥用职权)脱不了干系。正如所罗门所言,为情面并非好事,有了讲情面这样一个理由,甚至为一块面包就去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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