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871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国际中华应用新心理学研究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第九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等;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文献由208位作者贡献,包括兰跃军、佟丽华、刘婧等。
未成年被害人
-研究学者
- 兰跃军
- 佟丽华
- 刘婧
- 刘枚
- 叶继林
- 吕厥中
- 周阅
- 姚倩男
- 孔祥伟
- 孙宇
- 徐旭
- 李文军
- 李斌
- 李欣宇
- 李瑞
- 李百福
- 王加军
- 王瑞娟
- 瞿鑫馨
- 程慧
- 薛伟良
- 许丽
- 钱力
- 门植渊
- 陈捷
- 马迪
- 魏敏
- 严婷婷
- 乔鑫
- 于晓涵
- 于绪芬
- 于鹏飞
- 付慧敏
- 付霞
- 任巍巍
- 任文启
- 任立维
- 伍淑平
- 何双全
- 何挺
- 何荔枝
- 何钦佩
- 侯会
- 倪莎
- 傅国庆1
- 农海东
- 冯承远
- 冯薇1
- 刘元
- 刘小庆
-
-
孔祥伟
-
-
摘要:
即使是在公民权利保障较为充分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依旧属于纯粹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法律法规、专门性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相继颁布,但数据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国多数地区仍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涨幅较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鲜明的特点。在全面总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规律的基础上,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勇于尝试、多措并举,为综合治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
-
李燕(文/图);
黄春艳(文/图)
-
-
摘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千家万户关心的头等大事.近年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帮教引导问题少年走出困境;依职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因案致贫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以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活动为依托,开展针对性的法治课堂;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
-
-
姚建龙;
陈子航
-
-
摘要:
“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作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围绕新《刑诉法解释》中“一般不予受理”的理解与实际适用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对此,应当谨慎判断何为违反立法原意。允许“例外”符合法教义学对“一般”的解释,进而,应当从其他法律中去探索对“例外情形”的理解。未成年人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殊被害内涵等特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而言,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具有破局性的意义。
-
-
严婷婷;
赵秋霖
-
-
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探索开展多元化司法救助举措,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救助,形成了一定经验,但仍存在综合救助规范性不足、相关部门保护理念不一致、救助效果有待提高等现实困难亟待突破。东亚地区的文化根基与社会背景具有相似性,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司法制度经验,为我国探索完善“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提供有益借鉴。我国应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立足于国家亲权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高发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为不同类型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的救助措施,适当扩大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对象的范围,完善未成年被害人询问与远程作证制度,并建立以检察机关为枢纽,以推动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更好衔接为目标的综合救助机制,逐步提高救助工作的业务专业性以及运作独立性。
-
-
任文启;
王婧;
徐靖
-
-
摘要: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中以案件办理为核心的“案件中心”工作模式依然是主要的制度框架,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由于身体、心理成长发展尚未完全成熟,需要专业力量给予一体式、系统化、长期性支持与介入,一旦司法程序停止或结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将被迫终止,只有从“案件中心”走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中,机构和司法社工可以采用“案主中心”的方式,在“案件中心”之外,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护、个体帮助、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尽可能地使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虽然与理想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这是实践中可以期待和实现的服务更新和升级。
-
-
王婉玥
-
-
摘要: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仍呈多发态势,检察机关有必要提前介入该类型案件的侦查中,对警方的侦查取证进行引导与监督,以最大的限度保护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深化检察职能。这不仅仅在司法工作中是必要的,而且有足够的法理基础。通过检察机关多年的时间努力充分说明了提前介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如能在立法层面明确制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把握好检察机关介入的“尺度”,将提前介入的功能和价值发挥到最大化,这不仅是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一小步,更是拓宽和完善检察职能的一大步。
-
-
-
-
摘要:
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福建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分工要求,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担当,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
-
-
-
摘要:
01"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
辛勤
-
-
摘要:
为了使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救助,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工作机制,即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进行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并通过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合力,让司法散发出温度。
-
-
孙宇;
李百福
-
-
摘要:
由于性侵儿童犯罪的特殊性,被害人在犯罪中遭受严重身心伤害的同时又极易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二次伤害。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免受二次被害的权利,而司法机关亦有通过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程序参与权等权利来使被害人免收二次伤害的义务。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性侵儿童犯罪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制度以及被害人赔偿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使得犯罪成本在某些潜在的犯罪人面前过于单薄的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权利的保护也相当薄弱。只有切实地认识到性侵儿童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接近实质正义的种种困难,反思在性侵儿童犯罪治理中刑事诉讼制度应有的担当,才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性侵儿童犯罪被害人构建无缝保护,使被害人在回归社会与生活的过程中能够逐渐消弭性犯罪所带来的心理与生理上的伤害,最终实现“到此为止的安宁”。
-
-
吕厥中;
袁方
- 《国际中华应用新心理学研究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
| 2014年
-
摘要:
对未成年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实施心理救助,是当前我国司法心理实践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心理救助的一项新任务.近年来,未成年被害人的数量不断上升,而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发育不完善,遭受躯体及精神创伤后,具有迫切的心理救助需求,极有可能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产生“恶逆变”,而现实中该群体却难以获得及时的心理救助.本文提出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的目的、意义,结合司法调查、询问及救助情况,论述了对该特殊群体进行心理救助应当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合法参与,坚决避免二次伤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中从事心理健康、心理咨询工作的精神卫生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组织承担部分心理救助的引导、疏导、指导、宣传教育等任务,让其成为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机制的重要参与者。
-
-
吕厥中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对未成年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是当前我国医疗救助和法律保障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任务.近年来,未成年被害人的数量不断上升,而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发育不完善,遭受躯体及精神创伤后,具有迫切的医疗救助需求,极有可能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产生"恶逆变",而现实中该特殊群体却难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作者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医疗救助的必要性从救助立法存在不足,救助范围、效果有限,医疗救助需求迫切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了对该群体医疗救助的意义,提出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及救助的主要原则:坚持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坚持合法参与、及时有效的原则,坚持避免二次伤害的原则,坚持专业化、立体化相结合的原则。
-
-
李凯
- 《第九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2013年
-
摘要:
性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往往基于耻辱感和对个人隐私、名誉的担忧,以及犯罪所带来的身心伤害不愿过多回忆和复述案件情况,而性犯罪一般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内,要依法准确认定事实通常依赖于行为人和被害人所作言词证据.为查清和固定犯罪事实就必然会要求被害人不断回忆并说出案发过程中的各种细节信息,因此若不关注询问等调查活动的方式、方法,会给被害人的心理带来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更是如此。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笔者从询问方式、方法这一性犯罪案件的主要调查手段入手,通过梳理问题、查找原因,进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充分体现多学科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的询问性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模式,以期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出要选择合适的谈话地点、营造适宜的谈话环境,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配备适宜的询问人员,使用适宜的询问技巧。
-
-
刘珣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
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然而由于我国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以打击犯罪为主,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亦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本文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径,以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
任巍巍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
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比例较小,且渠道匮乏、种类稀少,有关于此的法律规定更是零散、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薄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济工作不仅滞后于国际发展趋势,更有违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因而迫切需要构建法律、经济、社会公益三位一体的救济体系,以大幅提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度,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