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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

抗辩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3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272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证据科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抗辩的相关文献由412位作者贡献,包括付晶晶、杨立新、范舟岳等。

抗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75 占比:99.2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0.53%

总计:378篇

抗辩—发文趋势图

抗辩

-研究学者

  • 付晶晶
  • 杨立新
  • 范舟岳
  • 袁滔
  • 魏晓娜
  • 何丽新
  • 关向东
  • 刘义兰
  • 刘宗胜
  • 刘志勤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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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申海恩
    • 摘要: 罗马法上的抗辩,是以区分法律程序与审判程序这一公力与私力两阶段的审理形态为背景的。这种通过将程序区分为公力救济法律程序与私力审判程序相结合的权利救济制度,决定了抗辩抗辩权制度的气质与走向、问题与争议。在罗马法继受的背景之下,萨维尼却将抗辩权的罗马法背景抽离,建构了其近代法律概念;温德沙伊德在建立实体法请求权的同时,使抗辩权纯粹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即使是完全不同的学术、历史发展路径,英格兰法和大陆法在具体的理论架构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欧洲统一私法的经验表明,概念的选择似乎不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与民族的问题。我国既有的法制移植与演进路径,决定了在概念选择上已经无法回避抗辩权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 殷爱民
    • 摘要: 结合民事限制自认的规则现状,分析认为限制自认有别于完全意义上的自认,属于广义范畴。阐述了限制自认的基本含义,指出限制自认必须与部分自认、间接否认及抗辩假定进行明确区分,以防止将抗辩内容等同于其内涵,以及概念之间发生混同。通过对限制自认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明晰其构成要件和效力。
    • 黄赤橙
    • 摘要: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作为限制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护得利人自主决定利益,避免得利人因承担返还义务而处于比得利之前更糟糕的地位。该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成立的“得利丧失”与“善意”要件,解释上应当加上因果关系要件。得利丧失应该以得利人因得利而提升的整体财富做判断;因果关系指要不是得利,则不会丧失得利;善意既包含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当得利,还包含虽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但其行为或不行为表明打算将得利返还给失利人。得利丧失抗辩处理的实质问题是因得利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分配,过错作为损失分配的常见因素应当在决定抗辩能否被阻却时纳入考虑。失利人可以针对得利丧失抗辩提出得利人对于不当得利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再抗辩;得利人则可以进一步提出失利人对于不当得利发生具有更大过错的再再抗辩
    • 李棠洁
    • 摘要: 《民法典》确立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与之密切关联的抗辩(权)也作出了新规定.基于抗辩的实体与程序兼具特质,这一立法新动态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变动,具体表现为适用统一的抗辩概念,诠释沟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功能,构建契合的诉讼抗辩制度以及合理布局抗辩规范等.
    • 严乾文
    • 摘要: 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限制自认明文化,使得限制自认从学理概念变为法律制度.明确限制自认的性质对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对9篇限制自认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限制自认实践出现将间接否认认定为限制自认、限制自认类型把握不明和限制自认性质认定顺序颠倒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限制法律规定模糊、理论研究滞后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厘清限制自认性质要与限制自认类型结合.限制自认按照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部分自认、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与不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三种类型.部分自认与可分割附条件自认中的自认部分事实具有自认性质,而不可分割附条件自认的性质则需要法官进行裁量.
    • 杨立新
    •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都对我国的媒体行为及责任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民法典》形成这种特色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新闻法或者媒体法,媒体行为及责任规范阙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的成熟经验.《民法典》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利用设立人格权编的立法空间,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规范媒体行为及责任的经验写进法典,构成了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体系,对保障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媒体的不当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媒体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 庞晓
    • 摘要: 违约金酌减规则能否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取决于能否深刻反思违约金酌减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提供证据责任以及抗辩,并积极回应当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对违约金酌减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不明确,导致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问题.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金酌减的证明责任,介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之间,首先应当明确违约金的酌减权限缩与赔偿性质并重,进而借助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向度,循序渐进地诠释守约方违约金的证明责任、违约金过高抗辩的证明、本证与反证的区别以及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额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在遵循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当违约方确实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额时,不负证明责任的守约方应当承担事案解明义务.
    • 金晶
    • 摘要: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植根于规范类型学说和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理论甄别、规范识别和避免评价矛盾的体系价值.无论是“局限于争议解决”、“实体程序错位”,还是“理论沦为素材”、“丧失整体思维”,甚至是“技术禁锢想象”,针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种种批评与所谓“风险”,皆非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真正风险.其中真正的风险,是学理实践的误解、曲解乃至偏见.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帮助民法规范类型建构、内在体系发展、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
    • 邹征优
    • 摘要: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 杨立新
    •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都对我国的媒体行为及责任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民法典》形成这种特色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新闻法或者媒体法,媒体行为及责任规范阙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的成熟经验。《民法典》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利用设立人格权编的立法空间,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规范媒体行为及责任的经验写进法典,构成了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体系,对保障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媒体的不当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媒体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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