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
地方法治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0217727篇;相关期刊9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家、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等;地方法治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朱未易、丁寰翔、倪斐等。
地方法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217727篇
占比:100.00%
总计:10217846篇
地方法治
-研究学者
- 朱未易
- 丁寰翔
- 倪斐
- 王松
- 郑智航
- 韩业斌
- 冯向辉
- 刘志松
- 吴华琛
- 周悦丽
- 崔贵忠1
- 曹平
- 李新民
- 王浩臣
- 赵倩雯
- 陈柳裕
- 陈潇
- 丁轶
- 丛忻
- 于文豪
- 付子堂
- 侯云锦
- 侯云锦1
- 刘君英
- 刘敏
- 刘治斌
- 刘雨嫣
- 卢宇
- 卢宇2
- 卢扬帆
- 史建三
- 吕涛
- 吴传毅
- 吴午东
- 吴卫东
- 唐明良
- 夏露
- 妥学进
- 妥学进1
- 孙伟锋
- 孙旭宁
- 宋慧宇
- 封丽霞
- 崔晶晶
- 廖奕
- 张善根
- 张彬
- 张德才1
- 张涵
- 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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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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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政府建设在一国法治水平的评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法治政府的建设程度作为一个宏大且抽象的概念,要对其进行评价,一种直观的、可视化的量化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基于国家发布的纲要等相关文件,各地方的法治政府评价实践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评价主体不是缺乏中立性就是力量薄弱、评价结果缺乏横向对比性及评价体系缺乏实效性等。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地方法治政府量化评价体系的设计过程中,指标体系应统一共识性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对象,逐步建立具有实效性的量化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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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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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关系到基层社会的规范形态和秩序运作,而且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构建和深度实践。然而,混乱的主体观念、错置的角色定位以及匮乏的制度供给分别构成地方法治建设的观念困境、角色困境和制度困境。地方法治建设应当遵循“观念—角色—制度”的逻辑路径。驱使地方社会主体观念向现代法治规范性转换应当成为克服地方法治困境的前置性选择。基于法治主体观念的历史性变革,地方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身份认同得以深层次塑造。同时,经由对地方治理偏差的矫正和基层秩序缺陷的弥补,最终实现地方治理领域的规范化供给和地方法治建设的制度性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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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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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地方法治建设的强地方性特征为其提供了宝贵经验。当前司法领域以人工智能应用推进为基点,有全国统一智能平台与地方司法自主研发智能系统。全国平台无法涵括地方特色,地方系统因技术外包缺乏规制手段与信息壁垒、共享障碍,面临公正与效率价值失衡困境。应对以上问题,一需遵守法治原则,处理好科技与法治的关系;二需强化研发者责任,提供地方法治建设技术保障;三需实现省级一网通办,提升地方智能系统的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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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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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是在优化营商制度环境背景下地方政府进行的自主性制度建构,该制度推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政府无偿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代办服务,破解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的难题.该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江苏为代表的作为"不见面审批"的补充措施,以浙江为代表的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制度支撑,以及以四川为代表的"三特别"模式.该制度的推行能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强化制度构建的规范性,推动地方法治发展.项目代办制正在逐渐向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发展,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拓展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明确全程代办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质,同时还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代办过程中的变相权力寻租,为全程代办制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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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未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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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中国"既是法治的中国,又是中国的法治,无论是地域空间还是法治方式都具有中国特色,因此,法治中国自然包括了地方法治及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地方法治建设只有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视野中才能获得证成,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地方法治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特征和地方性元素,而且必然以多种多样的符合地方文化需要的方式运行,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可以说,地方作为与中央相对应的概念,其治理的空间和范围十分宽泛。根据我国现有的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如果以地方法治建设的内在运行为逻辑,其实践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体制回应型、先行先试型与自生自发型三种。但从全国地方法治建设的总体性和普遍性来看,地方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带有倾向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因此,完善地方法治可以强化国家顶层制度设计,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活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强化公众评价关键环节,从而实现我国地方治理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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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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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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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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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发展不平衡已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之一.区域发展不平衡状态的加剧容易引发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的区域发展政策是形成区域发展不平衡状态的客观原因,同时也是用以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不同区域发展政策实施方案及其实施过程中对地方法治建设重视程度不同,区域政策对地方法治建设产生了激励和替代双重效应,进而也带来不同的政策效果.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构建与区域政策相协调的地方法治,发挥地方法治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内生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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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崇慧;
木薇;
吕涛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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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生态文明与水资源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水资源的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下,水资源的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才具有现实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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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崇慧;
木薇;
吕涛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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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生态文明与水资源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水资源的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下,水资源的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才具有现实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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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崇慧;
木薇;
吕涛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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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生态文明与水资源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水资源的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下,水资源的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才具有现实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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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崇慧;
木薇;
吕涛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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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生态文明与水资源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水资源的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下,水资源的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才具有现实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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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忻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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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环境资源问题。要改变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弱的西部地区,更应当抓住新时期这一契机,运用法律这一最有效手段,努力改善其现状,更好的运用法治理念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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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忻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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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环境资源问题。要改变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弱的西部地区,更应当抓住新时期这一契机,运用法律这一最有效手段,努力改善其现状,更好的运用法治理念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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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忻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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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环境资源问题。要改变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弱的西部地区,更应当抓住新时期这一契机,运用法律这一最有效手段,努力改善其现状,更好的运用法治理念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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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忻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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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环境资源问题。要改变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弱的西部地区,更应当抓住新时期这一契机,运用法律这一最有效手段,努力改善其现状,更好的运用法治理念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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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忻
-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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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环境资源问题。要改变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弱的西部地区,更应当抓住新时期这一契机,运用法律这一最有效手段,努力改善其现状,更好的运用法治理念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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