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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54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日常秩序中的秦汉社会与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国家本位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严炳洲、付琼、吴大华等。

国家本位—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1 占比:19.6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8%

专利文献>

论文:454 占比:80.21%

总计:566篇

国家本位—发文趋势图

国家本位

-研究学者

  • 严炳洲
  • 付琼
  • 吴大华
  • 李振林
  • 李杨
  • 王建优
  • 田为民
  • 龚留柱
  • 严亚明
  • 于现忠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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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郭俊朝
    • 摘要: 高等职业教育在融入并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三个根本属性,即民生本位、国家本位和服务本位。以民生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大众化发展路线经历了地方探索、国家行动和继续深化三个阶段;以国家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路线经历了技能培养模式形成、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全面质量大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四个阶段;以服务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类型构建路线经历了职业教育类型思想的产生、职业教育类型制度的形成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三个阶段。
    • 何志鹏
    • 摘要: 21世纪的国际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多边主义的退潮和国家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事实境况.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如何促进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是一个在认识现代性国际法过程中值得深入思考并清晰论断的关键问题.自17世纪现代国际法产生并逐渐定型,国际法律体系的运行进程就不断呈示和强化着国家本位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以国家的利益诉求为规范确立的起点;国际法以国家意志和意愿作为其效力的依据;国际法以国家行动作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因而,国家本位是现代性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也是长期处于国际关系大环境中的必然表现.国际法的国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强化了国家主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单边主义,忽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强权政治.为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在现有的国家契约基础之上通过观念塑造和实践引导而构建国际社会契约,避免国家本位在国际法中的极端发展,促进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协调共进.
    • 刘凯湘; 刘晶
    • 摘要: 我国首部《公司法》诞生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是一部服务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大局的时代产物.转轨时期复杂的行政关系、国家独特的财产利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保守认知都深深的嵌入在《公司法》之中,并且促成了"极致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成为范式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同时,国家股一股独大的证券市场结构以及长期的行政干预禁锢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自然生长,使得上市公司同样继续维系着所有权高度集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格局.回顾历史可以发现,股东会中心主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减少了转轨时期的公司治理成本,并确保国家行使国有企业控制权.国家通过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参与到微观的企业决策,从而保障改革大局的平稳发展.就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言,股东会中心主义显然不宜一刀切的适用于所有公司.封闭公司宜继续保留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国有上市公司可以部分借鉴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技术来优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非国有上市公司则应当建立契合现代化大型企业管理需求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模式.
    • 杨伟东
    • 摘要: 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根本看法与态度,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合理的儿童观的建构既要考虑时代与社会的需要,也要注意到儿童的特性.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宏观视角考察中国儿童观的三次转型:第一次转型是从古代的"成人本位"到清末的"国家本位",第二次转型是从清末的"国家本位"到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儿童本位",第三次转型是从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儿童本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治本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儿童与成人、国家及政治的关系,认为儿童与成人是一种主体间的平等交往关系,儿童与国家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儿童与政治是一种自主的政治主体关系,合理的儿童观的建构应处理好这三对关系.
    • 马涛; 施华
    • 摘要: 黄土地与地中海不同地理条件下产生的东西方文明,自然会在经济思想研究的内容和政策观念上有诸多不同特点。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是大一统国家政权和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经济思想明显具有国家本位、看重增加政府的财政赋税,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带有浓厚的伦理属性的特点。
    • 杨炼
    • 摘要: 德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德国的公共服务经历了从国家本位到市场化的进程.德国在政府公共服务改革过程中,注重改革措施与德国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有机融合,注重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比较合理的分工合作体系,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充分考虑到了与历史和国情的有机结合,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综合管制机构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分工合作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购买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化监督机制.
    • 潘才健
    • 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正义理念实现对加害人的矫正和被害人损失的赔偿,侧重个人利益保护,更多体现了个人本位思想.传统刑事诉讼以报应手段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共秩序,更多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变革,促进了个体权利意识形成,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呼声高涨.二者存在价值冲突,实质上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从理论上看,二者均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结合历史因素和社会现实有所改变.
    • 曾繁亮; 郭仲楠
    • 摘要: 在当代价值论视阈中,中国梦有国家、民族、人民三大梦想主体的本位规定.站在三大主体的本位立场上,才有三大主体的本位性梦想——国家需要的富强,民族需要的振兴,人民需要的幸福.虽然国家、民族、人民三大主体之间贯通共同的人本立场并存在相互依存的共生立场,但并不意味着三大主体不同的本位立场的界限与意义消解.在漫长历史与复杂现实中形成并活动的国家、民族、人民三大价值主体都有着各自特殊的价值方位与价值诉求.
    • 陈敏光
    • 摘要: 既有的法本位研究存在界定和诠释过于离散、与法治实践脱节等不足.基于法本位价值的重新认识,即突出了法学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对本源性或初始性问题的批判和思考、对部门法及其实践的指导意义,法本位界定应做到(规范上)内外统一、(历史上)纵横统一和(部门法上)总分统一.在宽泛意义上说,法都是社会本位的.根据社会利益的法律实现路径的不同,法本位表现为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狭义的)社会本位等多层内涵.这既深化了关于部门法的认识,也可以有效地转化到法治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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