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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华农村研究博士生论坛

2015清华农村研究博士生论坛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07-04

主办单位:清华大学

会议文集:2015清华农村研究博士生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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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对已建新型农村社区及其规划范围内的农户的调查表明,政府供给与农民需求在旧宅拆迁补偿、新房建设和节约建设用地处置方面的匹配程度较差,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意愿和实际入住率均较低.旧宅拆迁补偿政策、农户农业依赖度、节地收益分配政策、新社区住宅形式、新社区规模是影响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意愿的主要因素.建议在具备产业支撑的前提下兴建新型农村社区,并突出保障农民权益,建立符合农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系统.
  • 摘要:20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以调节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项目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在发挥财政转移支付作用的同时,项目制亦能有效地将科层制体系内外的资源集中动员起来,但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制供给也带来诸如分散化、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将项目制动员分为科层制体系内部动员和外部动员以及科层制体系内的横向动员和纵向动员,并试图从理论上阐述项目制动员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再以S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个案为例考察项目制动员在现实中是如何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最后针对碎片化问题,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的基本框架.
  • 摘要:本文借用"超稳定结构"的社会发展理论分析框架,对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变迁进行梳理,认为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变迁与社会结构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重塑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应以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为重要保障.
  • 摘要:在近三十余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分化,诸多学者担忧地指出,巨大的底层社会将成为中国政治社会危机的根源.农村无疑是中国底层社会的主体部分,然而,农民之间"有分化无分层"的现象成为社会常态,这种现象源自于农村社会特有的去阶层分化机制.由拉平机制和转移机制组成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将在村富人逐渐消解,将不能消解的富人转移出村,保持了村落阶层结构的均衡性、模糊性.去阶层分化机制不但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了返乡的物质和社会基础,继而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了弹性空间.
  • 摘要:土地细碎化和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问题.本文首先简单回顾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提出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各地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主要动力.接着总结了两种不同土地产权制度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特征,探讨了中国农村土地权能及其配置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土地细碎化和资金投入不足困境的地方政府依托政府信用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平台提供信托假说,并利用湖南沅江市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案例对假说进行分析验证.研究发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条件下,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达成土地集中成片规模经营目标的重要创新.一方面,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消除了农民的担心和顾虑,增强了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意愿,增大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另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工商资本等外部资本投资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土地细碎化及谈判成本、道德风险较大等问题.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提高了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实现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
  • 摘要:本文研究以数理的经济学模型来研究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确切关系,政府的资助不改变合作社社员均衡路径上的资本存量水平,但可以加速社员积累的资本存量向均衡点移动.当合作社面临现金约束时,政府资助所提供的流动性价值具有特别的意义.政府对合作社提高其运营规范化程度的激励相当于一个在合作社之间展开的规范化量表得分"锦标赛".而且,一个合作社的治理规则必须是时间一致的,这样,才能在动态上保证合作社的总体福利最大化.因此,政府在对合作社的支持上,应该是少一些物资性方面的,而多一些制度性建构方面.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尽快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推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 摘要:"十三五"的定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将它视为实现这一核心目标的全面决战期、全面决胜期、全面建成期.中国已经提前实现了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目标.国家发展规划本质是全体人民共同发展的规划,而且还要给世界各国一个惊喜,因为中国已经是世界增长的发动机和火车头.“十三五”规划的核心定位就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五大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新理念,从七个方面来充实完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首次将“点目标”改为“区间目标”,这一做法是科学理性的,本身也是一个宏观调控手段的创新。这是保底线的机制,也是力争上游的机制。“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也具体体现了五大发展的核心理念。在目标制定上,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全体人民的发展,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社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摘要:本文从中央政府能力和目标导向、制度绩效视角对"有意的制度模糊"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土地确权背景对土地确权路径进行探讨.主要观点有:农地产权制度并非只取决于中央政府意愿,也与农民推动密切相关;中央政府目标在于地权明晰化而非模糊化.从制度绩效来看,模糊地权充满效率的观点并不正确,模糊的地权已成为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所有权确权来解决地权模糊面临诸多困难,中央政府试图通过"稳定所有权,明晰承包权"的确权路径来化解模糊性,这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 摘要: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但由于现代技术和规模经济不能在小规模农业生产上实现,小农经营限制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差距加大.许多学者和官员认为农业应该适度规模化、产业化,农村集体经济应该得到发展和"第二次飞跃".本文假设中国农业的规模化一般会从具有密集资本、技术、组织管理经验和市场需求的东部沿海地区开始。这篇论文通过片江苏省海安县的田野调查,调研规模种养、农业产业化、农村集体经济和土地流转,发现海安县和江苏省其他地区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并且还在往“适度规模”的方向发展,和当代前三次革命式的农业改革不同,这次是渐进式的演化,是长三角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后果。尽管官方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在2000年后发生的,但这次改革却始于1980年代中期的农业产业化探索和合作组织的基层创新。基于强大的工业和资本资源,海安以及江苏的农业正在演进升级,且并不像日本或者欧洲简单的时农业进行财政补贴,而是在真正的进行部门升级,对于参与者来说是可以产生利润的,与之伴随的政府职能和农村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还提出了“延续的后路易斯模型”,并进一步分析,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伴随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发展,三者相辅相成。城镇化需要政府投资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政策上的顶层设计和引导,随之而来的农业规模经营则交由市场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起基础性作用。
  • 摘要:本文主要关注现行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基于一个简化市场模型分析了政策调控下的社会福利变化及分配情况,以小麦为例探讨价了托市收购和政策性临时储备竞拍对各市场主体的影响.现行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确实发挥了增加农民收益、稳定粮食市场、维护粮食安全的作用,但在国内生产成本上升和国内外价格倒挂加剧的现实背景下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
  •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它的有效推进需要持续不断地理论创新.通过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得出"自主选择与社会秩序统一"这一新的方法论是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一把钥匙.在界定"自主选择"和"社会秩序"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最后提出了在这一方法论指导下,有效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把握的三个基点:创新农地经营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以及使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 摘要: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但"迁徙入宪"并不代表迁徙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只不过这种限制应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从立论依据看,限制迁徙自由可从人性、法治和公益三个维度去阐释;从合宪基准看,限制迁徙自由应当同时具备形式上的特别法律保留原则和实质上的比例原则.此双重标准的建构,有利于廓清和辨别违宪限制迁徙自由的制度和行为,有利于保障和促进迁徙自由权的最终实现.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我国现行宪法至今未明文确认迁徙自由,但这并不足以否认迁徙自由权的基本人权特质和宪法权利属性,更何况,迁徙自由是可以从现行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去阐释的。因此,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不代表公民不拥有迁徙自由,更不意味着任何限制甚至侵害迁徙自由的制度和行为都不存在违宪性;相反,我国宪法一旦恢复确认迁徙自由,也并不代表迁徙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更不意味着农民可以毫无顾忌地进城了。从中国当下来看,新型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使得农民的迁徙自由权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状态下,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应是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加以实现,限制只是手段,保障才是目的,更进一步说,农民的迁徙自由权不是不能限制,而是应从依宪治国的高度去认识,从依法治国的全局去体悟,把对迁徙自由权的限制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建构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标准,即形式上的“特别法律保留”和实质上的“比例原则”,有利于廓清和辨别违宪限制迁徙自由的制度和行为,有利于厘清和回应“迁徙保障抑或限制”的不同呼声,有利于保障和促进迁徙自由权的最终实现。
  • 摘要:刘易斯的农业劳动力转移理论假定向外转移的农业劳动力一旦转移出去即与农村脱离经济关系,但中国的情况不同于此:中国农村家庭普遍遵照家庭共产主义原则,农村住户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收入亦归家庭统一支配.因此对中国而言,首先,农村住户劳动力向外转移的决策依据是务工工资与农业劳动边际产出的差额,而非与农业劳均收入的差额,所以吸引农村住户绝对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工资水平可以较大程度地低于农业中的人均收入,低于刘易斯断定的水平;其次,被普遍认为是"刘易斯第二拐点"标志的农业劳动边际产出等于务工工资的点事实上在中国已于2000年达到,而这一点只是标志着务工工资不得不开始上涨,并不意味着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殆尽;此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等因素,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会继续增长,非农产业就需要继续提高工资并且使工资保持高于农业劳动边际产出的水平,才能继续从农业中吸纳剩余劳动力转移.
  • 摘要: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就是着手编制"十三五"规划.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编制了7个五年规划,但本文以为,编制"十三五"规划与以往有很大不同,因为世情国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世界经济进入以弱复苏、慢增长、多风险为特征的新常态,中国经济则进入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今后的发展之路究竟怎么走,确实需要新思路、新举措.“十三五”时期推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基本思路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把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保持国民经济一定增长速度为前提,为转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大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人力资本投资为切入点,为转型发展取势做好“两只眼”;以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为着力点,重塑产业竞争新优势;以统筹国内国外资源配置为依托,拓展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空间;以深化改革、强化竞争为动力,建立健全与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确保“十三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实质进展,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机制基本形成,国民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向第二个一百年目标迈进打下坚实基础。
  • 摘要:本文采用中部五省的千份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农地流转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考察哪些因素会对农地流转促进农户收入的影响起作用.分析表明:第一,农地流转具有农户增收的效应,其中农地流转的规模效应、资源配置效应凸显,而就业效应并不显著,农地流转规模、农地流转期限、农地流转方式对农户不同类型收入皆有显著影响,农地流转价格对农户增收影响不大;第二,农地流转促进农户增收的依赖中间变量有产权稳定性、劳动力转移、种植结构,而不同兼业类型、不同地区农户的增收路径存在显著差异,有必要进一步的分类对比研究;第三,农户长期投资、交易费用、农业补贴和资源禀赋对农户增收的作用不显著.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发展变迁,地方的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并丰富着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使用"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中"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是探索路径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已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即"三权分置".由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理论上探讨并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相互关系成为一种必然.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多地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要内容的农用地股份合作制,深入考察其在"三权分置"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及入股后可能形成的股权及其股份权能如何,也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做出初步探讨.新时期,在土地“三权分置”的条件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的关系,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形成的股权的各项权能,以及实现这些权能的途径,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
  • 摘要: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新常态反映在农业领域,表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化,归根结底是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创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本文通过探讨农业创新的主要特征,列举了政府干预农业创新的理由,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以此促进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本文将城镇化背景下的"三农"转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城镇化促进"三农"转型的一般机理出发,剖析了中国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在"三农"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并以上海临港新城在城镇化开发建设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政企合作模式作为案例,分析了这一模式中的政府功能及管理体制.主要结论认为,当前中国政府主导下的快速城镇化发展,在有效推动、处理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新的矛盾和风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政企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
  • 摘要:加快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关键要关注农民工的市民化.论文突破受雇活动的传统研究视角,采用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调查数据(RUMiC),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从居住安排、迁移预期、住房特征和社会交往四个方面实证考察了农民工从事自雇活动是否更能促进其融入城市社会.研究结果表明:①自雇家庭更有可能为"携家带子"式的居住安排;②自雇家庭更有可能在当地拥有住房;③自雇活动显著增加家庭不会迁移的概率、减少迁移的概率、降低迁移的不确定性;④自雇家庭更有可能与本地城市居民有社会交往.鉴于自雇对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积极作用,发展普惠性的信贷市场、健全信用治理体系和优化制度环境以支持他们的创新创业活动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 摘要:城镇化中的人性需求决定了农村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的养老需求层次性差异.低龄老人因仍具有劳动能力,子代进城后,他们可以自己满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和感情需求,也可以从继续生产、抚养孙辈等劳动中满足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高龄老人没有劳动能力,也不再创造价值,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不再重要,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和感情需求等低级需求成为其优势需求.但是子代进城后因空间上的疏离与物质上的贫乏而无法在家庭内部实现对高龄老人的反馈式养老.因此,高龄老人的低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问题成为当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养老的最为重要、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 摘要:良好的农村环境是农村经济发展之前提,是农村美好生活之基础,是农村社会和谐之保证.浙北优新村环境治理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外来人口多,二是管理不到位,三是村民参与不足,四是制度建设缺乏.如优新村一样的拆迁新建村的环境治理应从四个方面寻找出路:增强外来人口家园体验,引导他们自觉维护环境;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引导干部从过分偏重经济发展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转变;优化村民公共精神,鼓励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升现有制度的执行力.
  • 摘要:本文运用81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采用DEA-Tobit模型,基于稀缺性视角,考察农户水资源利用技术效率.结果表明,农户水资源利用技术效率平均处于51%的水平;影响因素方面,资源稀缺性认知对农户水资源利用技术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资源稀缺性感受与技术效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而水资源利用纠纷则抑制了农户水资源利用技术效率的提高;此外,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也对农户水资源利用技术效率的提高有正向激励作用,而务农期限与技术效率提高关系不大.
  • 摘要: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中,乡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发扬传统建筑及其装饰艺术特色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闽南地区传统民居装饰的保护传承为重点,探讨传统建筑装饰的特点及其重要文化内涵,并进一步分析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建筑及其装饰面临的巨大危机,强调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民居的整体保护,同时做好传统民居及其装饰的发扬与传承.
  • 摘要:国家如何与农民打交道,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呼唤新的本土化理论范式指导."国家发起+社区参与"式的新简约主义治理机制,可以从治理能力、治理成本和治理活力三个层面分析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的互动.新简约主义治理机制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的协商性治理关系,形塑的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和高活力的基层治理体制和"强国家-强社会-强治理"的国家现代治理结构,这也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方向.
  • 摘要:本文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对有序公民参与下的农村治理进行了分析.文章基于有序公民参与这一理论框架,对山西省三个典型农村的发展历程、治理情况和未来愿景等分别进行了归纳和演绎.本文认为有序公民参与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村治理理念,对于推动农村治理走出困境有着重要作用.有序公民参与下的农村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部分将是一种民主、科学、法治、系统的治理,其实践将成为中国渐进式民主政治改革的重要探索.
  • 摘要:本文关注资源"权-责-利"在政府组织体系内的分布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农信社2003年改革后,为什么能扭亏为盈并超常发展,地方政府为什么从攫取转变为助推?答案在于金融资源权利责任配置,契合于政府组织制度——中国不同地区互相竞争、下级服从上级、上下级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把对农信社管理权和风险责任下放地方政府,从而降低了约束资源被政府和私人过度攫取的成本.未来,深化农信社改革需要"两头开工",既有赖于加强对政府领导个人或集体重大经济决策的风险评估、责任记录,也要加强基层金融监管力量,加强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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