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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

第三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

  • 召开年:1999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1999-10-31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会议文集: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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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从相关的概念及数字化作品的特征、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等三个方面对作品的数字化进行了探讨.
  • 摘要: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适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内容包括: 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 二、国际对网络传输权立法趋势 三、设立网络传输权的有关争论 四、中国司法实践叩响网络著作权保护大门 五、因应网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 摘要:(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计算机网络技术越是发展,应用越是广泛,这种矛盾越是突出.现代社会提出的问题是法治社会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某一行为构成侵权是十分有价值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英特网上,向一切英特网用户公开 二、未经授权,故意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置于英特网任何用户可随意取得处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抄袭他人的主页等数字化作品 四、设立网站,向一切英特网用户提供针对某一加密软件的解密技术和软件或该软件的解密版本、软件序列号(sorial number)、注册码(register code)、密码(key)">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应用的发展一日千里,推动了人类社会迈向"信息时代"的步伐.有关资料显示,同是全球用户达到5000万人,无线广播用了38年,电视用了13年,而英特网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滞后.例如在我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计算机网络技术越是发展,应用越是广泛,这种矛盾越是突出.现代社会提出的问题是法治社会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某一行为构成侵权是十分有价值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英特网上,向一切英特网用户公开 二、未经授权,故意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置于英特网任何用户可随意取得处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抄袭他人的主页等数字化作品 四、设立网站,向一切英特网用户提供针对某一加密软件的解密技术和软件或该软件的解密版本、软件序列号(sorial number)、注册码(register code)、密码(key)
  • 摘要:本文内容包括:一、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二、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法;三、知识产权法制的思想基础--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四、知识产权与经济;五、MP3现象的挑战;六、Linux与网络精神;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益的重新调整;八、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九、结论:著作权法在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个永久的话.题。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平衡原则,不同的社会时代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利益平衡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津牛技、文化背景密切相联,这使得每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在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方面多少有所不同。既然我国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其它作品传播者对己发表的作品的使用都有法定许可权(诸如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作者),对于ISP,尤其是ICP,与上述这些作品传播者的性质相似,应当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当的权利。
  • 摘要: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引起传媒广泛注意,从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公司案开始.本文对论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1991年《软件条例》定位的中国软件保护水平属于“第一台阶”,到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实施时,外国软件著作权人在中国‘已经享有出租权;但中国软件著作权人至今仍然没有出租权。以1994年TRIPS协议和1996年WCT为标志的“国际标准”定位在“第一台阶”。考虑到软件的特殊性,两份文件规定了出租权。日本特别考虑到软件的“功能性使用”,将保护水平提高到了“第二台阶”。关于中国软件保护水平现在已经定位在“第三台阶”的说法,既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更大大超过了“世界正常水平”。以上都是法律范畴的问题。解决中国软件侵权最终界限问题的根据,应该是立法原意,应,该是“国际标准”,应该是中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利益。应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慎重解决这一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大政策法律问题,决不应当由个别人任意解释、由个别机构轻率处置。
  • 摘要: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击已经引起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在电子信息技术提出的诸多新问题中,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尤其是非原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更是当今迈入新世纪之际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界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鉴于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此基本取得共识: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所表述的"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的观点实际上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所接受,故笔者在此不多作论述,本文将集中于对非原创性数据库保护问题的讨论.
  • 摘要:世纪之交,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本文首先概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研究动态,然后评述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协调,最后简析我国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改进.
  •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球性的浪潮正对中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不仅国外的大公司急于借助网络扩展在华市场,而且国内企业也在积极利用网络环境,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不仅仅与经贸活动、网络技术直接相关,而且需要法律的认可和支持.由于无形财产贸易在电子商务中占据重要位置,所以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所有准备或者正在中国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都应当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有所研究,这样才能适应中国的交易环境,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本文从知识产权渊源、版权授权、域名纠纷、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网上合同的法律问题等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 摘要:因特网是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它并不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或一个特定的计算机资源,它只是一种将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的方式.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识别主机,便于人们收发电子邮件、访问某个网站.但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业务迅猛发展,虚拟的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因为商机或者竞争关系的存在,已日趋尖锐并广受世人瞩目.域名需要保护.因特网的系统管理制度与任何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区别,不能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范围内寻求对域名的保护.①保护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实际上是保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市场价值的所属关系,进而保护因特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以及域名注册后的非地域性特征,引发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框架下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商标更需要保护.仅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将他人注册商标在我国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现象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引起了各个方面的普遍关注.如何对待因为因特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成为我国法律界所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本文从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类型及其解决、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等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探讨.
  • 摘要:据经济日报1996年12月12日报道,一些中国内地著名企业在试图加入国际互联网时受阻,因为这些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已被香港几家企业抢先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北京创联通信网络公司的检索表明,被抢注的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企业名称已达400多个.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同仁堂、中华、红塔山、五粮液、青岛啤酒、健力宝、上海上菱、容声、宝钢、中国505、999、海信、中华、中外运等.甚至一些内地著名城市的名称也被几家香港公司抢注成了自己的域名.域名的被抢注,使得我国企业和机构在进入Internet网时面临着极为困难的尴尬境地,其产生的久远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对国内企业来讲,如果不尽快申请自己的域名,以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坐失良机,甚至永久丧失在Internet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上的通行证;同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是一个冲击.因此,Internet网上对域名及其管理和保护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互联网及其主页、域名体系及其登录规则、域名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等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 摘要:本文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蓬勃发展 三、技术创新的挑战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 摘要:1999年4月美国微软公司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大陆新闻界引起轩然大波.这起官司的特殊之处在于,被诉的是软件的最终用户.案中原告声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计算机中复制使用盗版软件,严重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50万元.研究认为,讨论著作权产品最终用户问题时,应该注意到知识产品的公共财富性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范围和保护期等界限都是由立法者划定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购买、持有和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同购买、持有和使用赃物的行为等同起来。
  • 摘要:本文围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结合美国、日本和我国对版权法律的修订,探讨了由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发展带来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
  • 摘要:Internet发明以后,对产、官、学、研所造成的冲击可以说是历史上少见的.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数端:其一,Internet的问题牵涉科技、法律与管理三大层面,这三个领域原本就学派林立,特别是后两者,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共识并不容易.其二,网络主要的技术依靠计算机、通讯及信息内容,这三种技术本身就有许多法律及管理问题尚待解决.其三,网络所涉及的问题,涵盖政府各部会,而法律问题本身可以贯穿整部六法全书;例如,电子商务与经济部有关,电子资金移转为财政部权责,网络犯罪则涉及法务部和内政部.网络上的行为千奇百怪应有尽有,与宪法、刑法、民法、智能财产权法等,息息相关.其四,网络电子商务所造成的商机无穷,每年产值可以高达数千亿,利之所在各界竞相追逐,游戏规则不易建立,甚至置法律与管理于不顾,其情景有如美国早期的西部.其五,Internet是国际性产物,维护本国权益和兼顾国际规范,有时无法两全. 二、国际网络管理与法律现况三、亟待解决的网络管理问题四、结论与建议
  • 摘要:本文先说明事实检索数据库之概念及特点,次分析目前国际间对数据库保护法令是否适用于此种数据库,并提出此种数据库所特有之法律问题。
  • 摘要:本研究根据美国若干重要的判例,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能成为专利法所保护之标的进行讨论。藉由这些判例说明美国司法界对该议题观点的转变过程,并归纳出目前美国法院所采行的见解。为方便说明起见,本研究主观地将该议题见解之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约在90年代初以前;第二个时期在1994年,有许多重要的判例在该年判决;第三个时期约在近两年,也就是1998年及1999年,美国司法界确定了计算机软件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之标的。
  • 摘要:许多东南亚国家在1997年到1998年间都面临了金融及政治危机的严重冲击.即使是三年以后的今天,金融风暴对亚洲的影响仍清晰可见.在很多决策者采取短期因应策略谋求快速脱离困境的同时,我们应该从一个更注重基础及长远的观点对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当这次起因于金融危机,而后演变为经济甚至政治危机的区域性风暴过后,我们应该重新回顾检讨在过去的传统模式中由大型家族企业或国营集团企业掌控领导地位的经济结构.同时,这类传统产业的核心事业是以天然资源、不动产土地的开发,以及各项由政府控制的专营事业权利为基础来发展,而非依靠以知识为导向的商业活动.第十一届亚太地区经济暨贸易合作会议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曾公开对"藉由新创事业与创投事业促进经济复生"的议案表示支持,并预期在这一方面采取更多具体措施。
  • 摘要:世纪之交的1999年,因特网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政府上网工程初具规模,网上资源日益丰富,网络用户成倍增长,网上服务不断拓展.因特网的应用和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如侵犯版权、侵犯隐私权、因虚假宣传或者诋毁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因特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就版权纠纷而言,今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和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就连续审理了近10起因特网上发生的版权侵权纠纷.使我们感受到了信息时代因特网的使用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笔者借此机会将这些案件作一简要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内容包括: 一、我国著作权法是否调整因特网上的作品使用行为 二、网络上发生的版权纠纷面临的审理困难 三、这几起案件的侵权认定 四、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 摘要:"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的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网络技术背景的出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深层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深刻地改变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频度.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全面革新,从而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时代问题和世纪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石是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通过适度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继受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劳而获,维持利益平衡,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活动.本文内容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因应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历史轨迹 二、网络时代伊始的知识产权保护时代特征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探讨
  • 摘要:1999年4月28日和9月9日,两起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分别在京宣判.此后,两个案子的原告和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这两个案子的审判长,通过分析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法律难题,本人在这里试图说明两点:第一,随着技术的进步,法律应及时作出调整,以便于人们能够作出最好的技术上的选择去获取并保存证据,消除人们对其权利将受到影响的顾虑;第二,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与怀疑,现有的版权法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作用的.本文对案件的基本案情、管辖问题、链接问题等等进行了介绍.
  • 摘要: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经济和商务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巨大变革.电子商务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的时空观念,缩小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距离,大大提高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传输和处理,开辟了世界范围内更为公平、公正、广泛、竞争的大市场,为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能更好地满足各自需求的极好机会.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于1998年11月8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任务,并指出,当前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要重点抓好企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企业信息化是基础,金融电子化是保证,电子商务是核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本文从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合理内核、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等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 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的争议解决程序、Network Solutions的争议解决规则、ICANN的争议解决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域名处理等等内容.研究认为,(1)CNNIC只在域名注册完成之前接受争议请求,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提出请求的依据,在域名注册完成以后,没有行政程序来解决域名和商标纠纷。在实践中,域名和商标纠纷由法院判决。法院程序费用高、时间长,使得一些请求人不得不放弃在中国的权利。(2)Network Solutions没有排除民事诉讼程序。同时,第三方商标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在国内和国外的商标注册提起Network Solutions的争议解决程序。(3)CANN通过其认可的争议解决组织提供强制性行政程序。它不排除请求人或被请求人诉诸法院诉讼程序。(4)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处理最终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缺陷,并且推荐了针对域名抢注的行政程序。请求书可以以请求人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为依据,请求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5)很明显,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和商标之间的争议将越来越多。Network Solutions, ICANIV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采纳或推荐了有效、简单和费用低的行政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至今没有这方面的发展。也许她也应该在未来采纳类似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使权利要求人因为解决争议的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权利。
  • 摘要:本文论述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国际上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在下一世纪到来之后,可能影响民商法体系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立法上的热点及难点问题,认为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与网络给中、外带来的共有的新问题 二、国际上已基本解决,但中国国内仍需加强研究的特有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
  • 摘要:本文对作品复制出版、创作、传播过程中数字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进行探讨.内容包括:数字作品复制出版过程中的版权问题、数字技术与作品创作过程的版权问题、数字技术与作品传播过程的版权问题等等。
  • 摘要:著作权的发展史证明,著作权法的产生是同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传播问题.《 WCT》和《WPPT》通过时间不长,且涉及实体法内容,因此,凡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的国家一般都必须先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和能够执行两个新条约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批准加人的国家尚不多。文章研究认为,无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即使暂时不考虑加人两个新条约,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保护我国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角度出发,也应尽早考虑网络传播的法律问题。
  • 摘要:金秋之际,建国五十周年大庆之前,北京乃至全国网民、法律界人士、科技界及文艺里等众多人士对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在线网站一案的判决,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近日北京中院又开庭二审此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作为一位专职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就此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个人不成熟的意见,供读者们参考. 一、上网不等于上电视 二、网络传播的特殊性 三、网络应付费,但不构成侵权 四、完善法律以适应网上作品的保护
  • 摘要:由于ICANN与WIPO积极的寻求国际间的共识,以解决网域名称的争议,我国未来应如何因应,是否应配合国际间的解决模式,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此,本文特别针对网域名称所引发出的各种法律争议模式加以探讨,并介绍WIPO所提出的争端解决模式,以供主管机关与学者专家参酌,共同对此影响重大的新兴问题加以探讨。
  • 摘要:这是一个透过数字化技术将人类活动与现象重新定义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里,人类的行为模式乃至于伦理观念都将产生本质性的变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工具,必须随同蜕变。当数字化时代堂而皇之在世界登场的同时,如果大家只将眼光放在网络犯罪、电子商务这些表面现象,进行见树不见林的立法、修法,其结果将不能掌握时代真正的精神,而无法以宏观的眼光来整体规划数字化时代的新法律制度。本文从数字化时代的特色、数字化时代对法律的冲击、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法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 摘要:创新的贡献应如何计价?技术的价格如何评估?这些都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不容易回答的部份原因是因为创新、价值、评价等这些名词在管理学上的定义不明确;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影响技术价值与价格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通常也纠结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以下归纳科技管理中的一些观点,试图在一片混沌中引导出管理上的经验法则: 一、技术移转与技术价格为多重构面之互动 二、技术之特性与技转之策略观 三、影响技术价格的基本因素与计价模式 四、技转与计价之经验法则 五、缔造双赢之技转与计价策略
  • 摘要:从美国、日本与瑞典先进国家的经验显示,大学技术移转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结构、科技政策与智能财产权相关法律皆有所不同,所以采行的大学技术移转政策与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本研究从以下几个重点来探讨大学技术移转的相关议题: 1.美国、日本与瑞典大学技术移转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分析 2.美国、日本与瑞典大学技术移转模式比较分析 3.美国、日本与瑞典大学技术移转的的优劣式比较
  • 摘要:这篇文章是要探讨在规划智能财产权授权时,所应该有的策略性考量。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相关的法律规范作简略的方向性论述。授权人在授权之前应该咨询相关国家的法律专业人士来避免触法的风险。
  • 摘要:资料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非常复杂,各国采取的政策法律和法院判例并不相同,最近因为Internet的发展,资料及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再度引起各国重视.本文分析了问题症结所在,并且介绍了各国保护数据库情况、提出了因应办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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