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问题

摘要

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引起传媒广泛注意,从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公司案开始.本文对论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1991年《软件条例》定位的中国软件保护水平属于“第一台阶”,到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实施时,外国软件著作权人在中国‘已经享有出租权;但中国软件著作权人至今仍然没有出租权。以1994年TRIPS协议和1996年WCT为标志的“国际标准”定位在“第一台阶”。考虑到软件的特殊性,两份文件规定了出租权。日本特别考虑到软件的“功能性使用”,将保护水平提高到了“第二台阶”。关于中国软件保护水平现在已经定位在“第三台阶”的说法,既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更大大超过了“世界正常水平”。以上都是法律范畴的问题。解决中国软件侵权最终界限问题的根据,应该是立法原意,应,该是“国际标准”,应该是中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利益。应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慎重解决这一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大政策法律问题,决不应当由个别人任意解释、由个别机构轻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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