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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

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02-26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会议文集: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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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对海淀区人民法关于媒体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媒休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及发生原因。从管辖问题;内容真实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对诽谤言辞的判断;区分人群、主体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认定侵犯名誉权与个人特性、名誉感的关系;商业使用、商业广告的认定;赔偿数额问题几个方面阐述了媒体侵权案件中的突出法律问题。
  • 摘要: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本文阐述了新闻侵权抗辩和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意义,介绍了新闻侵权抗辩的具体事由及规则,探讨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
  • 摘要:就陆幽诉黄健翔名誉权案本文认为,此案涉及互联网传播的特点,不宜按传统媒体的传播对待,故判决或有不当。主要从判被告无责不可取以及被告为何要“特别注意”言论不损害他人两个方面阐述了关于判决不当的观点。并就如何对待和预防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探讨。
  • 摘要:分析了在主要由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所组成的媒介生态下,隐私权不容易被肆意侵犯的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分析了互联网对保护网络隐私权带来的新的挑战,最后提出公共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网络监督。
  • 摘要:近来年,“艳照门”、“兽兽门”、“日记门”等各类“门事件”在网络上频繁曝光,在享受这些“爆料”的同时,众多网友也对自己网络隐私的保护表示担忧,至此,网络隐私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2010年谷歌、facebook、苹果等巨头都不同程度的陷入到互联网隐私的窘境。而中国互联网市场,10月的3Q大战,数亿网民无辜卷入纷争,影响甚坏。12月百度文库被指泄露用户隐私,人人自危。针对这些现象,工信部于2011年1月15日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的隐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从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例的角度,从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用户监督三方面,阐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网络隐私以及用户隐私保护带来的积极意义。
  • 摘要:媒体诽谤是媒体侵权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关注媒体诽谤问题。目前,国内对包括媒体诽谤法在内的整个诽谤法的研究仍相当薄弱,本文就媒体诽谤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媒体诽谤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并对媒体诽谤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
  • 摘要:网络时代的新媒体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公民记者”应运而生。新媒体语境下的“公民记者”较传统平面媒体的记者更具有侵权的危险性。法律尊重“公民记者”的表达自由,但必须要有“表达疆界”。“公民记者”的采播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表达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伤害了公共利益,即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媒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将来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制新媒体和“公民记者”的网络新闻采编和传播行为。
  • 摘要:广告被称为媒体的生命线,广告收入占媒体总收入的60%以上,媒体对广告的依赖可见一斑。然而,媒体在频频获取广告带来的巨大利润的同时,也使得虚假广告日益泛滥。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使众多媒体被推上了被告席,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中媒体责任的认定也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我国现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核心的广告法律体系尽管较为完备,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较为原则化,不够完善且诸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认定、裁量的标准不一致,案例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问题在审理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中认定媒体责任时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主要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就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中媒体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侧重于将媒体工作的实际和法院审判实践相结合,并不作过多的理论方面的争辩,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虚假广告侵权案件的频发以及媒体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困境,强调探讨媒体责任认定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虚假广告的认定。认真厘清虚假广告的含义,为全文的论述奠定前提和基础。第三部分,虚假广告纠纷案中媒体责任的认定。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以虚假广告侵权构成要件为线索,着重论述媒体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摘要:自从进入到网络时代以来,传统侵权法上的侵权类型大都在网络环境中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同时又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工具性和全民性等特点,使得一些网络侵权类型较之传统侵权类型有着新的特性,其中某些特性具有网络专属特点,这也是侵权法司法实践中巫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对网络民事侵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对博客侵权与微博侵权、群信息传播责任、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电子公告(bbs)侵权责任几种特殊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进行了阐述与探讨。
  •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司法,一方面法院应充分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构建与新闻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另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程序”和“司法独立”为前提,以监督司法公正和进行法制宣传为目的,注意监督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在法院应对新闻舆论监督具体的机制建构方面,笔者认为应规范和完善旁听制度,确保庭审直播制度化与规范化;“透明度决定公信力”,应当进一步推进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并统一司法裁判文书的必要内容和格式;构建统一的司法信息新闻发布平台,通过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主动、合理地应对新闻报道;尊重和包容对于已审结案件的法制评论;对于就未审结案件发表的法制评论,在必要情形下可以通过延期审理、回避制度、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等方式消除“不法监督”的不良影响。
  • 摘要:2000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针对人民法院的网络舆论事件。笔者认为这些网络舆论事件中均有一定程度的“误读”。笔者分析了这种误读出现的原因:从宏观层面看,社会转型期矛盾集中显现,群众的司法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群众从“希望到失望”,出现巨大的期望落差,加上司法公开工作的不完善,民众宁愿相信舆论的鼓动也不愿意相信官方的消息;从微观层面看,法院自我阐释的先天被剥夺,司法的专业性与舆论的道德性相冲突,网络舆论生成逻辑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使网络舆论走向情绪化、偏激化等均是造成误读的原因。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为化“误读”为“修复”,化挑战为机遇,人民法院必须重视网络舆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一面,吸收国外法院先进经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网络舆论观察机制、网络舆论回应机制、网络舆论危机处理机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 摘要:扼要介绍了《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司法手册》的编写宗旨以及操作说明,从审判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指导思想、媒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三个方面阐述了该手册的基本内容。
  • 摘要: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新闻侵权行为限制在包括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在内的任何一种可以广泛影响大众的传播中介的主办者及它们的作者、信息提供者和其它相关人,通过传播上述媒体的内容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对于新闻侵权可能涉及到的其它侵犯著作权等情况,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本文介绍了朝阳法院近20年来新闻侵权诉讼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新闻侵权诉讼体现的归责原则以及具体抗辩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了关于诉讼时效以及网络新闻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的一些问题。
  • 摘要:本文提出不具名媒体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关系是认定这种侵权责任的关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对不具名媒体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一致性的证明。从侵权人过错形式的特点、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的损害事实、不具名媒体报道内容具有违法性三个方面介绍了认定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
  • 摘要: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新闻侵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因而,新闻侵权既包括新闻侵权行为,也包括新闻侵权责任。本文拟就新闻侵权问题,采用比较法的方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阐述了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介绍了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新闻侵权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探讨。
  • 摘要:随着网络的兴起和普及,大众新闻传媒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大众新闻媒体被称之为“社会的公器”,社会的“第四权力”,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新闻媒体为大众服务的同时与社会方方面面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引发大量的新闻媒体侵权之诉,严重影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使公民的知情权的不到保障。本文通过对新闻媒体侵权之诉的特殊构成要件的法理分析,提出明确的媒体侵权之诉的抗辩事由。使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公民权利与新闻自由之间达到平衡,更好的促进社会进步。
  • 摘要:隐私一般上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而个人数据是所有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数据。文章针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个人数据处理带来的隐私权问题,在分析西方国家保护模式、梳理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加强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摘要:2004年3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贾正喜诉北京电影制片厂(下称“北影厂”)等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北影厂等赔偿原告20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年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该案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北影厂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判令为5万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该案是一个反映了艺术创作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文对贾正喜诉北京电影制片厂侵害名誉权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阐述,并分别从从民法侵权构成理论的角度和艺术创作自由的角度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
  • 摘要:本文所称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指新闻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作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及新闻实践经验,合理的核实义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源核实,尤其是向被批评报道当事人本人核实;不歪曲改变事实,不改动和摆拍新闻图片或视频;以及语言、文字、图片等书面核对准确。本文分别对每项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述。
  • 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媒体侵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指向性的问题(从抗辩理由角度即“对号入座”问题)并没有较详细的标准依据。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主、客观标准,对作品或者言论是否排他性地指向特定人的事实往往有不同的认识,进而造成判决书上常常出现“五花八门"的理由。笔者试图从近年内的10个案例3的15份判决书入手,利用量化分析的方式,对各种认定或否定指向“特定人”的判决理由进行具体分析和最终整理,从而找到法官审审理相关案件的逻辑思路,或者是媒体实现“对号入座”抗辩的关键理由。
  • 摘要:将网络侵权正式写入《侵权责任法》是中国大陆地区新时期侵权法发展的新突破,这不仅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次。网络侵权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在特殊主体一章中,以一条三款的方式对网站和网民承担侵权责任的几种情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本条的规定在立法讨论之时就己经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现在的规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尽人意,但是既然在立法过程上已经结束,那么我们就需要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对网络侵权进行重新塑造,这不仅为即将完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好铺垫工作,而且也为即将实施的侵权法司法实践工作做好准备。本文对网络侵权中的双重主体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双重身份”的解读,对搜索引擎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
  • 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诸多问题。网络为草根一族监督强势群体提供了平台,也节约了他们敢怒敢言的成本。然而我们所处的因网络而便利的生活,充斥着大量的侵权信息。在保证网络民主和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通知的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限制,才能更好地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本文网络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通知提出的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他们分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通知时由被侵权人发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其中被侵权人作为通知的发出者,所以他是明确的,与其他侵权类型不同的是,网络侵权人是不明确的,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媒介的原因。对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以及通知的内容和通知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 摘要:新闻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新闻媒体的报道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活动中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监督不当,就有可能妨碍法院的独立司法权,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媒体审判,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因此,媒体监督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目前我国新闻立法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则可循。因此要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新闻立法。
  • 摘要: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两项重要制度,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相互统一的一面,但是同时媒体监督也存在侵害司法独立的情形。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是成为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媒体监督妨碍司法独立的原因;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第三部分立足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对于两者合理关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本文通过研究论证,得出如下结论:即应在法律层面规范两者关系;在此基础上,媒体与司法应该制定各自系统内全国统一性的细化规范,以此来约束各自自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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