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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其作为公诉机关的法律定位

         

摘要

@@ 检察权的性质取决于两个万面,一是检察权的运作特点,二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rn一、检察权的运作特点. rn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往往代表君主或国家,在诉讼活动中充当公诉人或公益代表人,执行起诉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检察机关到底划归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大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审判机关,但同时又规定"检察官是行政机关派在各级法院的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但同时又承认"检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享有司法保障的独立机构"、公共利益的代表".甚至在有些国家,一个时期里检察机关隶属于审判机关.这种"归属之争"说明:(1)三权分立模式具有内在的制约与监督的机制,对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要求并不十分强烈.(2)三权分立模式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数学上的"三角形的稳定性和美感"并不能够满足实际的政治权力结构的需要,它使检察权游离于三权之间,难以定位.(3)检察权是兼有行政和司法等多重性质的法律监督权,本来就是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一项权力,不应简单地将其归属于行政权或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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