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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类型化分析——以《民法总则》第10条的适用为中心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认可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具有民法法源的地位,但并非所有的习惯均可以作为民法法源。为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文的混乱,文章力图在明确习惯不同于习惯法的基础上,分析对习惯进行类型化的意义,并检视不同类型的习惯是否能够作为民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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