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楚天法治》 >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

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

         

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部长。被告人严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采购员。1998年底,朱某某利用主管企业化工原料采购的职务便利,注册成立了由其子朱某担任法人代表的甲公司,并指使其下属严某某等人在为企业采购化工原料时予以帮忙。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间,严某某等在向多家供货商采购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过程中,要求供货商直接将货物送到企业,而将销售发票开至甲公司。朱某某用甲公司的销售发票加价后再开给企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