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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

         

摘要

城中村在法律属性上是城市而非农村.我国法上的城市并非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其是指行政建制意义上的城镇.不论是一般农村还是城市郊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主导,国家所有制仅是例外和少数.《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实质上为"城市私人所有土地的公有化",其效力并不及于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造前的城中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改造后其应转制为国家所有,将城中村土地继续保留为集体所有不具有合宪性基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并无冲突.城中村土地国有化的唯一路径是征收,概括国有化、成建制地"农转非"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成片征收在《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搭建起了制度纽带,其公益目的性不容否认.城中村宅基地的征收与村民住宅的征收同属于征地程序的内容,对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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