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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评价侵害经营者名誉权的认定

         

摘要

【案情】原告:重庆赤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豆公司)。被告:罗荣华。赤豆公司在淘宝网经营名为“木瓜装饰”的店铺。2019年4月21日,罗荣华(甲方)与赤豆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初步设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设计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罗荣华支付定金5000元。2019年6月9日,赤豆公司通过微信向罗荣华发送平面设计图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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