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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购为由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摘要

<正>案例2018年3月19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长沙市某小区住宅出售给黄某。黄某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与20万元购房款,李某向黄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同年4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在符合长沙市房屋过户政策一个月内办理过户。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政府出台新政(下称"6·25"新政)将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推迟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此前,2017年的"9·23"新政规定限购区域内二手房上市交易时间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而该房屋的权证登记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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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之友》 |2020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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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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