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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业宣传是否属于广告--以辛巴“燕窝事件”为例

         

摘要

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很多行为属于商业宣传,但不一定属于广告。《广告法》第56条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作出界定,如辛巴在本次“燕窝事件”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暂时还无法界定。但无论是广告,还是商业宣传,只要涉及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主张赔偿时,都不影响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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