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87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300815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中旬刊)、广告大观:理论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2JMS中国营销科学博士生论坛、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2008年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暨全国广告学术研讨会等;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文献由264位作者贡献,包括吕加斌、金健、余玮等。
广告代言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0815篇
占比:99.91%
总计:301101篇
广告代言人
-研究学者
- 吕加斌
- 金健
- 余玮
- 刘瑾
- 刘钰
- 卢文捷
- 周勇
- 张宁
- 张德志
- 施卓敏
- 朱莉
- 王丹青
- 王燚
- 童泽林
- 谢绥萍
- 邓蕊
- 邝灶英
- 邱宝昌
- 陈尚海
- 陈曦
- 陈永佳
- E.J.Schultz
- Gong Yanping
- Xu Huan
- Zoe
- aicbbs
- vicky
- 丁言一
- 乔新生
- 于试
- 于运杰
- 何建民
- 何谦
- 余明阳
- 余荣
- 倪文娟
- 兰平衷(指导老师)
- 关庆丰
- 冯林
- 冷振兴
- 刘业政
- 刘京玲
- 刘勇
- 刘博
- 刘哲
- 刘子明
- 刘文欣
- 刘晓原
- 刘晓莉1
-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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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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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广告活动主体之一,广告代言人的传播价值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2021年的“爆雷”或者“翻车”事件比较多,也让明星代言市场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这种现象,《博客天下》杂志执行主编陈鹏表示,如果把时间线拉长,其实2021年的“暴雷”“翻车”时间也不一定比以前多。在广告代言方面出现的事情每年都会很多,2021年给人感觉“暴雷”“翻车”频发有几个原因:一个是“清朗”行动对娱乐圈的整顿比较多,所以造成很多艺人翻车;还有很多企业的商业模式出现问题,比如说传销性质的企业“爆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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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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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播带货”伴生于自媒体时代,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通过网上直播利用网络平台以视频方式对产品进行介绍,或现场使用介绍产品功效的宣传活动。在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扮演着很关键的作用。目前人们对网络主播形象的认可大致有三类:一是网络主播相当于企业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宣传、推销由企业所提供的代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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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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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商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不少明星被质疑直播间卖假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消费者从直播间购买到假冒劣质产品后,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解决、请求消协等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四个路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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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言P2P的明星们或被追责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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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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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引发诸多关注。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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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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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对“淘宝”“抖音”“快手”三大头部直播平台进行了专项抽查监测。根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特点,综合考量网络主播销售额、粉丝量等因素,我们筛选了30位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主播,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涉及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重点监测内容包括:直播中是否存在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是否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是否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是否在直播中违规进行广告代言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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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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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很多行为属于商业宣传,但不一定属于广告。《广告法》第56条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作出界定,如辛巴在本次“燕窝事件”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暂时还无法界定。但无论是广告,还是商业宣传,只要涉及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主张赔偿时,都不影响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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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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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直播中的“网红”明星带货,是对自创品牌、自家生产自家销售等方式的经营模式,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为自己的商品作推荐、证明,该“网红”主播在商业广告活动关系中的身份应为:有广告代言人效应的广告主,按《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包括广告主,此时,该“网红”主播的身份为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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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羽;
徐茵;
蔡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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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后,企业逐渐意识到了品牌的重要性,开始注重自身的品牌建设.随着市场的发展、商业竞争的加剧,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例子不断增加.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针对当前市场上明星代言的诸多案例,分析明星广告代言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