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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思考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此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故意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本文拟通过分析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因以及修法之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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