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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演变——以1930年《民事调解法》为重点

         

摘要

今日之法学对清末民国以来民事调解制度的近代化存在很多误解。彼时以"诉讼上之和解"指称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调处在近代的延续,实为西法东渐的移植产品。《民事调解法》秉承着"杜息争端、减少讼累"的立法宗旨而制定,但法律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这部短命的立法在颁布四年后,就因其强制调解的不当设计戛然而止。取而代之的是新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新法重新建立了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关系,通过巧妙的立法技术,既维护了精英化司法的高雅身姿,又顺应了廉价且专业的司法平民化潮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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