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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分问题r——以黎力绑架案为例

         

摘要

抢劫罪的成立以当场性为必要,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在成立时并不排除满足当场性特征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将是否具备当场性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抢劫罪中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具有同一性,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中因为以行为人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为必要,则其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应当相分离,因此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实力控制行为与强取财物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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