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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身份的差异化定位及重塑

         

摘要

检察机关被赋予公益诉讼起诉权之后,既是诉讼参与者又是监督者,双重身份冲突的问题便突显出来。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并未进行实质区分,使得检察机关在两类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处于混同状态。要避免身份冲突,还须厘清两类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双重身份存在的主次关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其监督的职责却不强烈,故而更应突出检察机关当事人的身份定位,这也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构的平衡。而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则强于权利救济,检察机关监督者的身份定位更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质。基于此,重构两类公益诉讼中与检察机关身份有关的制度,分析两类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称谓、抗诉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使之与其定位相匹配,从而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彰显两类公益诉讼的各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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