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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及协调—兼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机构改革

         

摘要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内兼具法律监督者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定位。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之延伸,是法律监督职权固有属性中所拓展出的“检察公益诉讼职权”。检察机关以双重身份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会突破普通行政诉讼的程序构造,这也决定了重新审视其与行政机关、法院关系的必要性。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职权区分,并遵循诉前、诉中及诉后三阶段的程序发展,在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和新设立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之间有机分配双重身份,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双重身份混同的问题。即,法律监督者身份由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继续行使,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则由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承接。上述双重身份的未来走向,是以“监督的归监督、起诉的归起诉”之理念促使检察机关与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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