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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健康权保障——围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展开

         

摘要

在传染病疫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健康权的保障相较平时,遇到更大的挑战,我们需要全面地理解健康权的内涵,更好地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在国际人权法上,健康权不仅涉及到医疗保健,也涉及到影响健康权实现的基本因素.健康权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因而健康权可能在实现程度、速度和范围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同时限制不得恣意而为,应当满足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权利的实现.对于判断健康权的实现程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当中,提出了可提供性、可获得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达标四项评价标准.这四项标准可以指引缔约国在平时建立良好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同时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评估工作情况,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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