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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与中国——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为例

         

摘要

除强制性程序外,我国迄今尚未接受联合国任何一项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以及调查程序。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任择议定书》")为例,通过分析在《任择议定书》约文谈判和起草过程中我国对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和调查程序的立场、意见和建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往往与《任择议定书》的支持者相左,比较接近于怀疑论阵营。中国政府提倡人权对话反对人权对抗的理念和做法是正确的。但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的对抗性不同于人权对抗,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批准《任择议定书》创造条件,并在适当时机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且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准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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