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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兴起与异变

     

摘要

英国法下浮动抵押的制度优越性,主要在于债务人可以物尽其用,既不影响顺利融资,又能够自由处分抵押物。在争议声中引入我国后,过往《物权法》的条文无法展现出浮动抵押的全貌。关于设立、登记和结晶的条款过于简陋,导致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实践中产生的浮动质押(动态质押)、应收账款浮动质押等现象,充分体现了浮动抵押的价值,及其在整个动产及权利领域适用的必要性。《民法典》沿袭了浮动抵押的基本框架并对其改造,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之间的区别已经淡化,同时浮动抵押的功能优势得以保留。整体的改革方向从英式转向美式。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的动产和权利,并据此在《民法典》中做出合理的体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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