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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判定与协议类行政案件的审理理念

         

摘要

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协议已经由学理概念转变为法律概念.行政协议一般兼有公、私法因素,对不是纯粹运用私法规则调整,不是纯粹的私法合同,而对照法律规定、法定条件能够充分论证、甄别为行政协议的,一般宜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制度功能考察,行政诉讼能更加灵活地保障行政协议所服务的公共利益、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以及更便利其权利救济.当前,对于协议类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立法存在“先天不足”,相对人不太“信任”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是否“接纳”行政诉讼仍在观望,民事法官对行政协议边界的扩大仍有“担忧”,行政法官对如何审理尚存“本领恐慌”.解决这些问题,审理好协议类行政案件,就必须打破部门法的本位主义,跨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从协议类纠纷的一揽子化解、一次性解决的角度,构建一套整合传统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思路的新理念.行政审判法官也应当扬弃对传统行政行为较为单一的审查习惯,逐步建立以“关系审”为主“行为审”为辅、既要依法履行义务也要依约履行义务,坚持依法签约与鼓励交易并重,法定赔偿与约定赔偿相融的裁判理念.在坚持法律关系审查、合法性审查、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继受民法有关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理念,既坚持依法行政又诚实重约守信,既遵守法律规定又尊重意思自治,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促进交易安全,既确保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又充分保障私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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