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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被追诉人自愿性研究

         

摘要

cqvip:“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确、合理实施的前提,现实中不能排除被追诉人的“供述”是通过威胁、引诱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此外,“自愿性”还受诸如交换轻缓量刑的功利心理、替他人顶罪的意愿等主观原因影响。“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必使被追诉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给司法实践带来沉重的负担。构建自愿性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如建立自愿性司法机关审查机制、保障被追诉人对实体和程序影响的知情权、增强辩护力量、允许反悔权、允许撤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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