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权
撤回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256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等;撤回权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孙良国、万伟冬、刘讷等。
撤回权
-研究学者
- 孙良国
- 万伟冬
- 刘讷
- 孙雪
- 房绍坤
- 李少伟
- 李斐斐
- 李晶
- 李永健
- 杨万顺
- 王战涛
- 程宗璋
- 许中缘
- 魏韬
- 乐芳玲
- 于程远
- 何松威
- 刘昱煊
- 刘玉芳
- 刘青文
- 史佳欣
- 叶卓
- 叶嘉琪
- 吴秀尧
- 吴迪
- 夏宇煊
- 夏少敏
- 孔冠颖
- 孙建
- 孙春晓
- 宁红丽
- 宋杰
- 尚素玉
- 崔仙
- 张全印
- 张大林
- 张嫣然
- 张学哲
- 张宁
- 张昱
- 张琳
- 张良
- 张赫
- 张辉
- 彭玉旺
- 徐凤
- 成依然
- 戴洪珊
- 曹磊
- 李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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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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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是指在七日之内,网络消费者可以无理由将商品退回给商家,这是一项属于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修订后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进步一大步.但该法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此项权利,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并不同步完善,围绕此权利的规定仍旧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分析我国的撤回权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就极为必要,例如消费者权利限制,撤回权的期限,退回费用承担.文章旨在研究此项权利在法律规定中的问题,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提出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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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梓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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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被赋予撤回权是其专属的一项救济权利.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降低制度风险和提升办案质量的多重角度进行考量,赋予被追诉人撤回权具有正当性依据.但是撤回权的行使需要与诉讼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对于被追诉人撤回权的行使应当设定限度范围,防止撤回权被不正当的滥用.在具体措施上,应从时间限制条件和理由限制条件来进行规制,并且要结合其他分支系统予以完善该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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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义;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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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标志着传统契约交易秩序的动摇,在与传统私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同时,也挑战了契约坚守原则.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既符合市场多样交易类型下对消费者保护的新要求,又体现了实质正义.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的出台,标志着欧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该指令的指引下,欧盟各成员国相继修正和完善国内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建立了系统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欧盟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撤回权适用范围、双方告知义务、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及最低限额标准方面对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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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
沈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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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规定一国在签署某一项条约后,在该国正式同意受条约约束前,不得破坏条约目的及宗旨的义务。因此时条约尚未生效,这一义务又被称为"临时义务"。早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入这一条款之前,临时义务已经在国际实践及学者学说之中得到广泛承认。经过《条约法公约(草案)》四位特别报告员的发展,临时义务的规定最终在公约中被确定下来。临时义务最初是一项道德义务,最后演变为一项法律义务,其最重要的法理基础在于善意。基于临时义务的效果,对条约的正式签署行为会为国家带来一定的义务和负担,要求国家在正式批准条约之前不得破坏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如果国家在短期之内无意批准某一条约,可以通过撤回对条约的签署这一方式来规避此义务,或一开始就不签署条约。随着临时义务的发展及相关实践的丰富,这一义务可能会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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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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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先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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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
魏韬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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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该种权利不同于合同解除权,也不同于冷却权,消费者撤回权作为合同终止权的一种类型,本质是一种形成权.为了规范该种权利的行使,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权利行使的效力、期限与责任.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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