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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价值角度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主体适格性

         

摘要

《行政强制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规定不完全一致,执法实践在行使该行政强制措施时,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而未遵照《行政强制法》.究其原因是实际执法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如警力不足,无法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等.解决由于法律依据之间冲突的选择问题,要从程序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和结果价值出发,通过提高交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优化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任务分配和完善法律规定等方式寻求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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