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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船舶份额担保

         

摘要

在《民法典》新构建的担保体系下,份额担保依旧有其存在的空间,而将份额担保运用至海商法领域,亦反映出立法者超前的现代化视野。船舶份额担保的法律属性区别于船舶抵押权,其应属于权利抵押。船舶份额抵押权和禁止转让抵押船舶份额的登记机关应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登记效力不足以对抗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物权人。应加强对船舶份额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船舶物权发生变动,船舶份额抵押人退出共有关系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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