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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研究

摘要

精神障碍者监护最早可溯源至罗马法,其较好地平衡了私益保护和公共安全两项制度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体系地位.我国的立法确认了该法律制度,但相关概念尚不科学准确.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32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察,其大致呈现出完全支持、适当支持、例外支持和不支持四种范例.中国作为后起国家,又适逢在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编纂民法典,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秉持社会共治和融合共享的理念,对《民法通则》现有的"不支持"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审视与适度改造.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肯认,除法定扶养义务人或公职机构担任监护人之外,应当允许其他精神障碍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约定取得相应报酬,同时辅之以政府"以奖代补"新机制,努力构建精神障碍者监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和实现监护制度的功用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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