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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0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源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有着不容忽视的启智作用,并将有益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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