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5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9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4803篇;相关期刊29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等;能动司法的相关文献由604位作者贡献,包括公丕祥、李辉、梁平等。
能动司法
-研究学者
- 公丕祥
- 李辉
- 梁平
- 王健
- 陈聪
- 余向阳
- 周忠峰
- 姚显森
- 孙桂华
- 张勇
- 戴津伟
- 李刚
- 李敏
- 李水明
- 杨建军
- 胡桥
- 何军兵
- 傅贤国
- 冯静
- 刘政
- 刘旭红
- 叶青
- 孟春阳
- 尹红国
- 张云刚
- 张卓明
- 张召国
- 张少男
- 张艾诗
- 徐亚文
- 方乐
- 朱兵强
- 李安安
- 李晶
- 李炳烁
- 李蔚霞
- 柯贤兵
- 江必新
- 王允武
- 王国龙
- 王杏飞
- 王杰
- 王瀚
- 缪文升
- 胡立新
- 袁媛
- 许国鹏
- 许杰
- 达理纳嘉
- 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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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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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对金融交易行为的引导实际上发挥着金融监管的作用。对比行政监管的主动灵活性,金融司法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制较为谦抑被动。金融司法以个案或群案的裁判为基础,构建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金融司法裁判过程中表现出的监管功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特点,其与行政监管既有差异又有互补。强化穿透式司法审查的功用,以理性、审慎干预金融市场原则为出发点,有利于厘清司法权的监管边界。借助交易文本标准化、“转介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技术,有助于搭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金融监管应在肯定司法优先效力的框架下,逐步构建金融风险监管的协同机制,形成新发展阶段稳定的金融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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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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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残联的支持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监督规律、完善办案规则,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逐步显现,能动司法成效得到各方认同、受到普遍欢迎。在此基础上,推动出台一部更高位阶、更具刚性、与时俱进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法,成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的重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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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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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信息化本质是一种区分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的服务。在现阶段我国破产法向市场化、法治化转型时能动司法过度膨胀的大背景下,破产信息化出现地方差异,各方主体权责不清,存在信息垄断的风险与信息安全问题。应在国家层面打通数据隔阂,通过信息化建设考核防止服务质量下降;规范“公私合作”程序,防止破产利害关系人通过参与信息化软件开发获得优势;应保障破产参与主体自主选择信息化服务的权利,并采用“控制人”等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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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艾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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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动司法理论是对我国传统主动型司法模式的继承与发展,以美国20世纪中期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为基础,并以我国近现代以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能动司法实践为实践样态,通过将能动司法与刑法谦抑主义置于解释论与立法论之下,将保证刑法谦抑主义、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刑罚轻缓化的本来含义作为能动司法的前提,并采用解释论的理念使两者折中、配合从而形成了我国以"大调解"为手段、以解释论为指导的刑事司法、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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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艾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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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动司法理论是对我国传统主动型司法模式的继承与发展,以美国20世纪中期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为基础,并以我国近现代以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能动司法实践为实践样态,通过将能动司法与刑法谦抑主义置于解释论与立法论之下,将保证刑法谦抑主义、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刑罚轻缓化的本来含义作为能动司法的前提,并采用解释论的理念使两者折中、配合从而形成了我国以“大调解”为手段、以解释论为指导的刑事司法、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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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
潘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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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政策源于我国宪法法律构成的规范性体系,是司法体制运行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措施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规范法律适用和司法行为、调整司法系统内部结构关系等.随着司法政策功能的拓展,人民法院正在从"克制司法"走向"能动司法",从关注"校正正义"走向关注"分配正义",从"司法权地方化"走向"司法权国家化".基于这一司法政策功能的认知,有必要在司法改革中突出司法政策的制度设计,完善司法政策决策程序,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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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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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两高工作报告等的分析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生态修复、司法或检察建议、配合党政机关的治理行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这契合了环保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的制度需求;并产出了高性价比的司法效益.经此,司法权在环境治理领域得以扩张,司法机关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环境司法及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得到证明.但弊病在于,司法权行使方向偏离导致功能异化;着力点错位导致环境行政权虚化和效能低下.据此匡正路径在于:模式上基于功能主义对方向进行纠偏,司法机关从参与治理转向保障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路径上基于边际均衡各有侧重,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法院致力于修复性和预防性判决,行政处罚应扩张修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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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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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学者对于我国的基层法院的研究络绎不绝,大多数的学者主要是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现状,总结基层司法纠纷和解决模式,进而分析基层司法的运行机制.不可否认的是,基层法院在我国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基层法官在实践中面临的审判问题颇多,如何将"能动司法"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成为基层司法的重中之重,文章从苏力先生的总结中得出基层纠纷的特点以及不足,从而推动能动司法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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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新;
陈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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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化解行政纠纷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并发掘这项制度的性质、类型、价值及功能,对它进行更准确的界定.采取弥补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立法缺陷等有效措施,搭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理想模型,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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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俐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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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动司法在基层司法环境中有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它不仅有利于基层司法实现便民利民之目的,促使基层司法更加重视调解的作用,同时赋予了基层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能动司法在基层司法的运行中也存在如法官无法克服法律自身固有的缺陷、司法缺乏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及基层司法资源紧张等问题.有鉴于此,在充分借鉴域外法治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规制,促进能动司法在基层司法当中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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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
-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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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对董必武同志关于"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进行再认识,认为能动司法是依法办事的题中之义,是对董老上述重要论断的继承和升华.本文对能动司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机理进行阐释,从"方式"和"效果"两个维度解读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并指出能动司法的实现机制.为防止对能动司法概念的滥用,作者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形式"和"实质"两个限度及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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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荣;
姜君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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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几千年来以人治文化为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逐渐开始转型,利益冲突的多元化亦导致各种矛盾接踵而生,有多发性和复杂性趋势,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流机构——人民法院,必须在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讲究司法的艺术性、能动性,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性问题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前瞻性问题,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人民法官不仅要坐堂审案,依法行使审判权,还需以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用实际行动践行能动司法,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rn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建议,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但目前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书称为检察建议,故在我国,司法建议实际特指的就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建议,其他机关均无权作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在能动司法中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预防同类诉讼的再次发生、有效解答了当事人关于法院裁利的困惑、有利于案结事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调研司法建议的现状。指出了司法建议的适用缺少配套法律依据,达回复率与有效回复率低的问题。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回复率低并不意味着效果不好。从现有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需要加强对司法建议的宣传力度、规范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保障司法建议的效力、建立落实司法建议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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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亮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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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区划,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城市最为明显的共同特征是城区人口稠密,人口密集所衍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是直辖市社会综合治理中面临的共同难点.在这些社会问题中,民间小额纠纷的放量增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直辖市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如何保持一方稳定大局是直辖市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rn 本文首先以人口密度为考察因素选取出各直辖市主要的人口密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社会解体理论对各直辖市人口密集区域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人口密集产生社会失范、文化冲突、价值崩溃等问题。直辖市人口密集区显现出的上述社会问题在当前社会综合治理领域内的具体化就是涉及民生的小额纠纷。rn 本文从民事审判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中各选出一类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以纠纷当事人的社会价值观念为考察因素对这些纠纷的起源进行分析。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缺乏正确社会价值观念的指导和规制是小额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明确了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主导地位的必要性、正确性和正当性以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必要性。最后从法院能动司法的角度对面临的问题提出对策。以诉讼程序为主线、以依法裁判为后盾全面提升调解手段在案件立、审、执各阶段中的参与度。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融入进司法工作中。期望这一构想有一日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从而使各直辖市小额纠纷增长不可控制的局势逐步得到缓解,进而为直辖市的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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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维军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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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探讨政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核心职能作用,就是探讨政法机关在实施法律规则,履行自身职责的司法活动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障碍及破解方法途径,以实现核心职能的充分良好发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到应尽之责.环渤海区域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相对活跃地区,其反映在法治建设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理念既具有一般共性,又有自己的特色,因此,研究该地区的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对我国的其它地区形成趋向成熟的板块模式。另外能动司法意识的培育要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开始,只有如此,能动司法的局面才能打开,政法机关的职能才能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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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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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急剧的社会转型超越了立法者的认识范围,错综复杂的司法环境又使得法官们踌躇不前,现实条件约束着他们采取了法律实验方法.实验主义的立法与司法,通过不断修正错误、反馈信息、充分竞争、自我调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事实上,法制发展中的实验主义进路并非现阶段法制不成熟的权宜之计,而是较为理性的法制进化模式,同时也是法制移植的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