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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逻辑进路论纲

         

摘要

一个责任原因事实可能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在结果形态上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两者在可赔偿性、赔偿目的、赔偿计算规则等方面存在质的区别,很难建立一个统摄两者的损害赔偿范围模式;又由于人身伤亡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或采用项目列举式赔偿方式,或采用定型化赔偿方式,故本文原则上以侵害财产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兼顾侵害人身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本文试从赔偿原则、损害限定模式、限定要素等方面就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限定问题进行纲要式论述,以期能有助于立法论与解释论①。

著录项

  • 来源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第8期|29-36|共8页
  • 作者

    曹险峰; 徐恋;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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