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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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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最高指导原则

1.1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

1.2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

第二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中的损害之确定

2.1损害的有关学说

2.2损害的分类

2.3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损害之外在规定性

2.4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中应赔偿损害法律规制之现状及完善

第三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限界手段

3.1因果关系

3.2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限界手段

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中的损害之计算

4.1影响损害赔偿计算的因素

4.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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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式,其最基本的功能是补偿功能,全部赔偿原则为实现这一功能提供了一个抽象、划一的标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首先须确定损害,有关损害基本观念的学说有差额说、事实说、个别损害论、组织说,其各有利弊,但将差额说作为损害的基本观念更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和最高指导原则。其次将损害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使纷繁复杂的损害形态类型化,对损害的确定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作为侵权损害范围的损害还须具有可补救性、客观确定性和不利益性。我国立法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应赔偿损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须予以完善。 全部原则结合损害“差额说”,将会使损害的范围扩大到难以容忍的地步。因此必须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采用一定的手段划定一个合理的边界。这样的手段主要有因果关系、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等。其中因果关系是最主要的限界手段,其学说有相当性因果关系说、预见说、法规目的说、义务射程说和危险性关联说等。从我国来看,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基础,在个案中综合运用其他手段。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或从受害人方向立论,或从加害人方向立论,或从社会利益考虑,涉及不同的法价值评价、利益衡量以及法政策和法技术操作上的考虑,其根本即在于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立其价值层面上的合理性和适用、操作层面上的合理性,从而使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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