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适当延长改革试点期限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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