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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摘要

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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