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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附带食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机译:论我国刑事附带食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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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这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与刑附民程序规定并不契合,还容易引发制度紊乱.一则与立法规定检察机关为补位主体的定位不符,削弱了社会监督功能;二则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诉求内容不匹配,赔偿款的处理也存在不当;三则与消费者诉讼机制衔接不足.为回归社会监督的制度本位,应设定刑附民程序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并完善与消费者诉讼的协同措施.
机译:当前,我国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这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与刑附民程序规定并不契合,还容易引发制度紊乱.一则与立法规定检察机关为补位主体的定位不符,削弱了社会监督功能;二则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诉求内容不匹配,赔偿款的处理也存在不当;三则与消费者诉讼机制衔接不足.为回归社会监督的制度本位,应设定刑附民程序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并完善与消费者诉讼的协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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