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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抵押权强制登记制度的建议

         

摘要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盛行,借贷双方为保证借贷关系正常发展而签订抵押合同。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法律理解不准,产生有抵押合同即享有抵押权的错误认识。加之民间借贷竞争激烈,经过粗略审查先放款后登记十分普遍。等到放款以后抵押人消极配合致使抵押权难以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涉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设定事项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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