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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性质探析

         

摘要

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性质与线下交易之押金性质不同,应被认定为债之关系,消费者在交付押金后无法保有其所有权,仅享有对共享单车企业的债权返还请求权,因而其只能向共享单车企业主张返还,不可任意穿透债的相对性原理而及于第三人.在此前提下,倘若企业破产后消费者仍无法追回其全部押金,除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向股东追偿等少数情形之外,该损失应依私法自治原则,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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