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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体系建构——以海事行政法为视角

         

摘要

行政法学出离于民法学,部门行政法则脱胎于行政法;而海事行政法却有着从陆域(适用普通行政法)到海域(适用海事行政法)的独特发展轨迹.部门行政法的存在价值在于其独特个性,并具有对普通行政法的反哺功能.不同于确立部门行政法的综合标准,行政职能标准更便于识别,更有利于特定行政法部门的系统化、规范化.而且这一标准能够使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与现实的行政部门直接对接,易于为行政部门法的实践所接受.部门行政法不仅局限于行政作用法,还应当覆盖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只是在行政法体系内的循环解释,而是需要关照社会现实.即便运用解释的方法,这一解释方法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对实定法的规范解释,而需要进行法政策学的思考和目的性解释.由于与民法、刑法普遍存在法典不同,行政法不存在总则意义上的法典,因此,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缺乏相互解释的规范基础.部门行政法的体系构建应当体现的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基于此,海事行政法的体系应当分为普通海事行政法和特别海事行政法,前者从行政法的共性出发找寻海事行政法的个性,后者从海事行政法的个性出发反观行政法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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