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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行政法——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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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的方法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

第二节 行政法基础理论诸学说之检讨

小结

第二章 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

第一节 重构之基本思路

第二节 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与破解迷局

第三节 合作理念下政治哲学基础之重构

小结

第三章 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

第一节 合作政治哲学下法哲学之重构

第二节 合作法哲学之源流梳理

小结

第四章 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

第一节 “合作论”之理论逻辑

第二节 “合作论”的理论视野与内涵

第三节 “合作论”的理论优势

小结

第五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

第一节 法律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可接受原则与便宜原则之引入

小结

第六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

第一节 合作论在行政主体制度中的应用

第二节 合作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应用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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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正在政治哲学层面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构建基础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需要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再到行政法哲学的系统重构。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困境是被喻为“诸神之争”的价值冲突问题。化解主观性价值冲突的方法是寻找价值共识的客观性基础,这一基础就是合作。合作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现代政治的最高价值是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最终提升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合作法哲学以合作政治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合作行政法哲学以合作法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行政法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这一观点就是“合作论”,以合作论为基础构建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合作行政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大部分:
  引言部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本选题的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梳理出本选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现有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出本选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
  第一章是“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本章首先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进行了梳理,将其从价值论的角度归纳为“管理论”、“控权论”和“综合论”三大阵营,并对三大阵营的国内外的流派、学说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其次,对三大阵营学说加以反思和检讨,这一检讨是从“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应该捍卫何种价值”两个层面展开的,并具体分析指出了管理论的价值陷阱、控权论的价值盲点和综合论的价值迷茫。
  第二章是“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本章首先提出了行政法哲学重构的两大思路:第一,从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第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其次,分析了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的根源——“诸神之战”,梳理了学术思想史上破解迷局的理论尝试;再次,从客观价值论的角度提出了“合作政治哲学”的理论主张:现代政治应该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合理的、正义的,反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不合理的、不正义的;最后,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三章是“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本章首先以“合作政治哲学”为理论前提,提炼出了合作法哲学的理论内核:法就是一整套维护、保障和修复人类合作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其次,回溯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法哲学思想,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大致梳理出传统法哲学背后的一条合作法哲学暗线。
  第四章是“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是全文的核心所在。首先,本章从“合作法哲学”出发,具体分析了“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两大命题,初步架构起“合作论”之理论逻辑;其次,用“代理型合作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对公法六大关系(人民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关系、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关系、法院与政府之间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本上提出了“合作论”的核心命题: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之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将这一总命题分解为三个子命题:1、行政法是构建“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保障“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3、行政法是修复“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最后,从“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和“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合作论”的理论优势。
  第五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首先,本章将法律原则划分为“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原则”和“作为特别规范的法律原则”,并依照这一分类和其内在学理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诸学说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其次,提出了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确立“可接受性原则”,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引入“便宜原则”的观点,并希望通过这种引入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
  第六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首先,本章通过分析发现未来行政主体制度构建的发展道路应该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这种公私合作模式表现为一种行政主体的多中心化格局。合作行政主体制度强调的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彼此之间应该形成一种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立法实践案例充分说明了通过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有利于形成“官”“民”间“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其次,指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型合作关系。修复代理型合作关系既需要救济权利,还需要修复信任。修复信任的途径主要是同时进行认知干预和情绪干预。认知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民众的负面认知归因给违法乱纪的行政公务人员,为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设立“防火墙”。情绪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赔礼道歉判决作为一种辅助判决方式,以降低受害人的负面情绪水平,为修复信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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