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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立法瑕疵与立法完善——从缔约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考察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对其加以规定的我国<合同法>存在适用范围用语不精确的缺陷.从缔约过程时间段的角度来观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可能适用于要约邀请、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直至合同生效后的各阶段中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合同法>第42条"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用语应修改为"在合同订立全过程直至生效前的各个阶段",以扩大缔约过失责任可适用的范围,以期与违约责任制度实现更好的衔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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