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招标 >评标委员会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

评标委员会能否作为被投诉的主体

     

摘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遇到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投诉两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