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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以征地谈判权

         

摘要

随着“两会”的召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这不但涉及到农民自身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着改革进程中的社会安定。目前,因为征地引发的此类事件已经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地纠纷目前成了影响农村稳定的最大因素。如何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失地农民的补偿得到应有的保障,是新农村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从当前的情况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算法,改变了以往单纯按亩产值的倍数确定征地标准的做法,使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逐渐从依据“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向“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发生转变,从而使土地价格更趋于合理化和市场化。但是,现行征地制度依然没有给被征地农民相应的权利。事实上,建国初期的征地并非强制行为,如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但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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