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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作方式中竞业限制适用之法律分析——以网络主播“跳槽”案为例

         

摘要

传统的竞业限制往往聚焦于雇佣关系领域,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网络平台与主播之间这种既具合同关系属性,又有劳动关系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主播对于平台的相对较弱的人身与经济上的从属性。在这种新经济与新型工作方式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竞业限制可以适度扩张,适用于平台与主播间这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排他性约定,不应当仅仅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应当受到竞业限制规则的约束,并且应当将竞业限制规则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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