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探析——以加强律师对自侦权的监督为重点
【6h】

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探析——以加强律师对自侦权的监督为重点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 言

一、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概述

二、我国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权主要监督方式评析

三、我国律师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权制度的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 谢

展开▼

摘要

刑事侦查权是国家惩治犯罪的重要公权力。我国刑事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造成部分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滥用,加上检察权本身的特性又给人们带来检察机关只是监督别人而自身不受监督的印象,从而派生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甚至进而否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自侦权一旦被滥用,不仅犯罪得不到控制,公民的正当权利也会受到伤害,还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可以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对更好地保护人权也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及人大、当事人、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都存在先天的缺陷。律师却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精通法律程序,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及时掌握案情,对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都能实施监督等。因此在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自侦权的监督中,律师是一个重要监督主体,且能发挥比其他监督主体更大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必须强化律师的监督作用。本文将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律师对自侦权监督的具体做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