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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J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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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C市J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现状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刑事案件所占比例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案件类型

(三)量刑协商的幅度

(四)量刑建议采纳率

(五)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率

三、C市J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证明标准降低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三)“认罪”判断标准不一,量刑幅度差异化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定审查审限短,案多人少

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的对策

(一)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机制

(三)加强值班律师案件参与度

(四)节点化认罪认罚阶段,明确量刑幅度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1 C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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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全国各试点地区的司法水平、司法资源、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本文主要针对C市J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进行调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践性及真实性。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如下: 第一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进行简要阐释,并阐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机关真实地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同司法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第二部分针对C市J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展开调研。一是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数量占总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为48.1%,适用率处于全国整体平均水平之上,试点工作的开展效果较好。二是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类型主要为盗窃、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诈骗等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的幅度,通常为法定基准刑的10%-20%。四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但与全国整体平均水平相比较,还有一定差异。五是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率较低,说明被追诉人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多是满意的。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C市J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一是证明标准降低,如认罪认罚案件中微信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原因在于:首先,值班律师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其次,值班律师参与度低,被动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三是“认罪”判断标准不一,量刑幅度差异化。司法实践中不同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的判断存在一定偏差,导致认罪与否的判断结果不同。四是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审查起诉期限短,因受到值班律师“轮流值班”制度的约束,造成认罪认罚案件在一定时间段的累积,办案人员工作繁重、压力大。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C市J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该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的对策。一是正确把握证据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在严格遵守法定证明标准的同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可以予以适当简化。二是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机制,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三是加强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力度,具体措施为:提前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节点;开放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明确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内容。通过以上三种措施保障被追诉者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四是节点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明确区分犯罪嫌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具体从宽量刑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利于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压力,加快案件的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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