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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辨析

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该解释的出台对于我国在实践领域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起到了卓越的进步意义.两院颁布的《解释》从犯罪情形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了刑法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为今后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指示性作用,为案件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国际社会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直将危害环境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而德日法系则秉持的态度则认为主观恶性小、危害性不大的污染环境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犯罪,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经历了把污染环境行为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转变,这种转变并非盲目,而是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形势而进行的。这说明了我国正在不断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这种重视不仅仅是对环境的重视,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视,《解释》的颁布为今后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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